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我国的行政法学研究中,行政不作为的救济问题,是个极为薄弱的环节。然而,在当今的给付行政时代,这一问题既是行政法制建设中遇到的亟待解决的课题,又是行政法学研究面临的难题,正如台湾学者王和雄先生所言:“此一问题所牵涉之层面甚广,所涉及之法理论亦多,即使在德、日诸国,争论仍多”。笔者不揣浅薄,对这一问题发表一点看法,以期抛砖引玉之效。 究竟什么叫行政不作为,是我国行政法学理论尚未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行政不作为从主要构成要件界定,指行政主体未履行法定作为义务,在程序上消极不为的行政行为,并具有消极性、违法性、程序性及隐蔽性等特征。进而笔者结合其特征具体分析行政不作为危害的表现,由此提出必须对其进行救济的问题。为此,笔者探讨了行政救济的理论基础,指出行政不作为不仅存在责任,而且具有违法性,所以应当予以救济。在此基础上,笔者探讨了我国对行政不作为救济的途径、缺陷,并提出完善行政不作为救济的一点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