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知假买假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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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上充斥的假冒伪劣产品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打击制假售假的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了消费者在购买到假货后可向商家要求双倍赔偿,以惩罚性赔偿措施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是,这条旨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规定却被一类人群利用作为谋生工具,在市场上寻找各类假冒伪劣产品,继而要求商家为其售假行为双倍赔偿,以追求个人的利益。从被誉为“打假第一人“的王海到公然宣称“打假,就是为了赚钱”的打假人黄志宏,这种民间打假行为已经远远脱离维护消费者自身合法权益的初衷。这种知假买假的行为能否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予以保护,能否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向商家要求双倍赔偿?笔者拟结合自己工作经历和感想就此作些探讨。   本文主要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知假买假行为产生的原因及现状。知假买假行为从最初的为消费者扬眉吐气,伸张正义,到现在已经沦为了不少人为谋取个人利益和敲诈商家的手段,给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带来了不良的影响;第二部分主要从正反两个观点论述知假买假者不具备消费者身份,不能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要求经营者双倍赔偿。并以文义解释角度进行论述,依据目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内容来看,知假买假者是新产生的特殊法律主体,知假买假中并未存在欺诈,知假买假者无实际损失产生。而且知假买假索赔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鼓励普通消费者打假的立法初衷,也不能达到消除假冒伪劣商品进而净化市场的目的。第三部分针对知假买假映射、引发的问题,即法律未对“消费者”“欺诈行为”概念界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未能实现其立法目的,司法对消费者保护存在不足,公权存在执法力度不强,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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