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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理论是指导裁判员行使裁判权利处理越轨行为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国际上,关于裁判理论的研究和争论长盛不衰,研究者从实践和理论两个方面共同促进着裁判理论的运用与发展。我国研究者受限于较短的研究时间以及专业性差异的隔阂,形成的裁判理论成果一方面主要来源于法学理论的迁移,另一方面源自对实践行为的总结。前者呈现出较好的体系特征,但是由于体育比赛的行业特殊性,这种理论体系难以行之有效地指导实际裁判行为;后者则呈现出较好的可行性特征,但是由于其缺乏纲领性思想的指导,因而形成的构建式规则存在着诸如连续性欠佳、发展方向模糊的弊端。在此,我们以诠释学和解释主义法学理论、约翰·赫伊津哈和阿伦·古特曼的体育思想作为研究的理论起点,从体育竞赛的本质出发结合解释主义法学理论构建符合当前需要和长期发展的裁判自由裁量权理论。研究力图解决解决处于规则边界时的判罚正义问题。文章首先分析和概括了裁判自由裁量权的发展历程,并从语义学的角度重新界定了裁判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其发展历程可以分为:“宣告说”、“创造说”、“折中说”和“发现说”四种形态。其次,介绍了裁判自由裁量行为存在的必然性以及伦理规治的可行性。接下来,根据诠释学和解释主义法学的理论指导创建了裁判自由裁量权的运行机制。然后,确立了根据这种裁判自由裁量路径寻找最优判罚结果的方法。再然后,诠释了当前裁判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依据的四条伦理原则。随后,从伦理的角度建立了三条确保判罚效果的保障性手段。最后,根据当前体育比赛的现实特征,描述了三种急需裁判行使自由裁量权解决的比赛困境。通过对裁判理论的深入分析以及对判罚案例的着重研究,文章得出以下主要结论:第一,目前对伦理规治的迫切需求是由于现行规治手段的失效和伦理规治的时代优势共同产生的。伦理规治裁判自由裁量权是时代的产物,充分发挥伦理规治的优越性需要建立在现行规治体系的基础上。一方面,不可以“大跃进式”的暴力剔除现行规治体系,另一方面,更不可以忽视改革带来的长久效益。想要行之有效地解决现实问题,还是要循序渐进的逐步完成通过伦理规治的裁判自由裁量权提高体育正义的终极目标。第二,将裁判自由裁量权的概念界定为裁判员在事实认定、规则适用和罚则选择的过程中,运用自由心证、规则解释、规则推理和伦理价值判断的方法,在规则精神和原则许可的范围内,选择一种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体育精神和社会正义的方案的权利。第三,伦理性的裁判自由裁量权包括伦理性的判罚方法、创设伦理标准、伦理标准实体化、判罚结果以及价值检验与重建、进入规则文本六个环节。伦理性的判罚方法根据正义的诉求创设一套伦理标准,这套伦理标准在实践过程中被实体化,实体化的伦理标准形成可操作的原则,原则指导实践形成判罚结果,判罚结果经过价值检验和重建作用并被强化,最终这种伦理标准进入规则文本成为现行规则的一部分。第四,运动员的竞赛行为通过规则审查、道德审查之后分为一致性犯规行为、非一致性犯规行为、一致性非犯规行为和非一致性非犯规行为四类。以上四类行为对应五种判罚结果:犯罚抵消行为、犯罚偏离行为、常规运动行为、高尚运动行为和处罚失效行为。处罚失效行为、高尚运动行为和犯罚偏离行为成为当前伦理规治裁判自由裁量权急需解决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