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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法益解释",指的是以法益为核心的刑法目的解释,也就是以法益保护为刑法目的,围绕着法益这一核心概念展开的一种目的解释方法。这种解释方法要求对于特定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进行解释时,必须确信符合此种特定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确实侵害了刑法设立该罪所欲保护的法益,确保刑法规定该罪的目的得以实现。对以法益为核心的刑法目的解释展开研究,必须首先从目的解释视阈内的刑法目的概念开始梳理。目的解释的立场曾有主客观之争的对立,客观目的论更符合目的解释的需要,但目的复杂不定的难题仍待解答。通过对法益概念进行一种学说史的考察,刑法目的解释缺少一个合理划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对此法益这一概念凭借其承载的解释论机能,提供了一个具体、可供操作的标准。"法益解释"自身兼备内省与外向两个维度的功能,也可对解释对象起到目的导向的指导作用。"法益解释"不仅有其目的性扩张的一面,能够强而有力地实现漏洞添补目的,最大限度地扩张语义的界限;也具备内向自省的一面,通过对法益侵害性的有无判断,来节制刑法的暴力干预。通过"法益解释"的目的导向作用,确信符合此种特定罪名构成要件的行为确实侵害了刑法设定该罪所欲保护的法益,从而得出最合刑法保护目的之解释结论。"法益解释"因为其外向的功能,也存在着过度解释的危险,因而必须在遵守一定规则的前提下进行解释。这要求"法益解释"必须在罪刑法定框架内进行并发挥调试作用;存在多种解释时应采取"法益解释"的结论;允许对同一语词作区别解释;刑事政策司法化的过程必须经过"法益解释"的检验,避免以司法解释之名来推行"类推"性质的刑事政策之实。在明确"法益解释"所应遵循的解释规则之余,"法益解释"还面对着规范违反说为底蕴、预防为导向的预防性刑法的挑战,对此刑法目的解释仍应坚持以法益保护为核心的理性坚守。变动刑法理论中仍应坚持以保护法益为目的的解释核心,才能克制对法规范字面含义进行机械解读而顺利实现合目的的刑法体认,"法益解释"必须恪守责任主义、谦抑主义的刑法理性,立足于侵害法益的现实或危险有无,合理地划定罪与非罪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