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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权和所有权分离的现代公司制度的出现,导致权力从股东会转移到董事会,随着经营日趋专业和复杂,权力又渐渐转移到管理层,股东作为公司主体只能越来越被边缘化。而股东为了实现其投资收益,天然地具有监督公司正常运营,保护公司利益的需求,为了帮助股东实现这种需求,各国均在立法中赋予了股东查阅权。我国2005年《公司法》虽然较93年《公司法》有了较大进步,但仍流于简单,缺乏实际操作性,导致实践中权利义务冲突严重,司法实务也缺乏统一性。本文通过比较法和实证的研究方法,总结查阅权行使过程中各种争议,提出自己建议,并进行论证,以期为完善股东查阅权制度提供参考和支持。本文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正文由四章组成:本文第一部分阐述了股东查阅权的基本理论,从股东知情权和股东查阅权的概念着手,分析其各自的内部结构及其相互关系,阐述了股东知情权的作用及地位。接下来论证根据公司开放程度的不同,知情权体系内的立法重点也有所差别。再分析了查阅权的制度意义和我国公司法中定位的查阅权的性质,对本文的中心概念“查阅权”的相关理论做了系统论述,以便为下文中建议的制度安排提供学理上的支持。第二部分先从查阅权制度确立之初介绍中国的立法沿革,再总结其他各国的立法特点和国际立法趋势,肯定我国公司法的不断进步的同时,也明确我国现行查阅权制度与国外成熟立法之间的差距;第三部分是本文研究的重点,按照查阅权的制度构架,分别从查阅权的主体、对象、程序、行使方式和权利限制方面进行论述,总结司法实务中常见的争议点,结合国外立法和实践,给出笔者建议;文章的最后部分是针对上一章所提的争议点,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案,扩大查阅权的主体和查阅范围,完善权利行使程序和行使方式,列举不正当目的以增加权利限制的可操作性,系统完善股东查阅权制度,为立法修改和司法操作提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