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金融网络化的迅猛发展,洗钱犯罪愈演愈烈,已经成为国际公害。我国刑法规定的洗钱罪为我国惩治洗钱犯罪提供了较为充分的法律依据,但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诸多问题仍存在较大争议且尚难有定论,本文围绕几个争议较大的问题展开论证并提出完善洗钱罪的立法建议,全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为洗钱罪的概念,其中第一节对国际社会洗钱罪概念的发展作了简要概述,第二节对我国洗钱罪的概念作出界定。第二章为洗钱罪的立法概况,共分两节,第一节对我国洗钱罪的立法情况进行了介绍,第二节对国际反洗钱刑事立法情况作了简要介绍。第三章对洗钱罪中若干争议问题进行研究,共分为四节。第一节探讨了洗钱罪在我国刑法分则体系中的位置是否适当,由于洗钱罪既侵犯金融管理秩序,又侵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但主要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因此我国刑法将洗钱罪置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一节中是适当的。第二节对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问题进行了探讨,引发对此问题争议的原因之一就是刑法对洗钱罪罪状的建构与立法者对洗钱罪的性质定位发生了偏差,误导了人们关注的视角,应当从性质定位出发确定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第三节对犯罪主体是否包括上游犯罪的本犯这一问题进行了阐释,通过分析不可罚事后行为理论,认为否定说以不可罚事后行为理论作为主要依据排除上游犯罪本犯成为洗钱罪的主体是对这一理论的误解与滥用,洗钱罪的主体应当包括上游犯罪的本犯。第四节对洗钱罪与赃物犯罪的界限问题进行了评析,由于《刑法修正案(六)》对赃物犯罪行为方式的修改,导致洗钱罪与赃物犯罪形成法条竞合关系,并以犯罪对象为主要区别,这造成了不少适用上的困惑,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是扩大洗钱罪上游犯罪范围,将两罪的主要区别由犯罪对象转变为行为方式。第四章主要着眼于刑法与《反洗钱法》的协调,对洗钱罪的立法完善提出见解。首先应当扩大刑法中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其次对于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反洗钱义务的行为,现行刑法应对还存在障碍,有必要将此行为独立设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