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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的现代化经历了一个艰难的过程。清政府下诏,派沈家本、伍廷芳主持修律,中国法的现代化在制度层面上正式启动。因此,从起因上看,中国法的现代化明显属于外源型法的现代化,其特点之一是立法主导型。在这种情况下,中国法的现代化就存在着外来法律制度与本土法律观念的脱节,存在着国家法与民间法(习惯、道德、村规民约等)的冲突,这些问题一直影响到今天的法制建设,需要我们认真对待。从婚姻家庭法的立法来看,历史上的婚姻与家庭问题一向是社会史和法律史学者关注的重点。外来的法律思想和传统的、经历了不同社会形式的婚姻制度和观念之间难免发生冲突,但这些冲突并非是完全没有益处的,它有助于我们剖析和发展今天的婚姻家庭制度。本文以中国清代的“赘婚”制度为基础,通过大量的案例来找出每个个案的不同,并予以归纳,以总结清代“赘婚”制度的特点和其所体现出来的法律文化。文章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部分:引言部分主要介绍了文章的研究背景和意义、国内外文献综述;正文部分介绍了清代的“赘婚”制度和特点,以及与前代本制度的异同及其原因,另外还深入的挖掘了制度背后的法律问题。结语部分主要总结了作者对清代“赘婚”制度的一些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