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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达成和完成商事交易越来越便捷,相比之下,解决商事交易带来的纠纷所需时间和金钱成为商事活动当事人无法忽略的成本。如何解决纠纷成了当事人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仲裁相对于诉讼有明显的优势:它赋予当事人以更大的争议解决自治权;它提供了更有效率的裁决和执行程序。于是商事仲裁日益成为国际商事交易中被普遍使用的争议解决手段。以仲裁解决纠纷的前提是双方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因此对商事仲裁协议的效力进行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围绕商事仲裁协议的效力,对有关商事仲裁协议有效形式要件、实质要件及对未签字第三方效力基本理论和实践进行研究,力图证明:商事仲裁制度的当代发展趋势是,在合理界限内,不断扩大当事人共同的仲裁自治权,以更加灵活的措施,最大限度地实现当事人仲裁意愿。在论述过程中还揭示中国有关商事仲裁协议效力制度的特点和存在问题,目的是探讨如何吸收各国有益的经验,改进我国相关制度,使之符合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