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和谐社会背景下亲属拒证权制度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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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亲属拒证权制度已成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界广泛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在2012年3月最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中,并未免除犯罪嫌疑人近亲属的作证义务,但做出了近亲属可以不强制到庭的规定。虽然此规定与国际通行的亲属拒证权制度相距甚远,但仍不失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中一个可喜的进步。对于此,陈光中教授认为该法案中关于近亲属可以不强制到庭的规定,颇有“犹抱琵琶半遮面”之感。笔者亦认为,在我国刑事诉讼法领域,亲属拒证权制度存在着良好的发展空间。中国自古就是一个“礼法为先”的国家,传统伦理道德观念根深蒂固。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并将“民主法治”列为和谐社会之首,这充分表明了“法治和谐”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基础性和重要性。那么,如何构建和谐法治?笔者认为,和谐法治不仅要“寓礼于法”,更要“融情于法”。在立法时给予老百姓更多的人文关怀、赋予其更多的理性选择,这不仅能够化解司法实践中的诸多尴尬与矛盾,还会使得一部法律被司法机关更好地操作和执行、被老百姓更好地接受和遵守。而亲属拒证权制度恰恰就体现了现代法律对人性伦理亲情的关照,其在一定范围内赋予近亲属拒绝作证的权利,不仅成全了社会对亲情道义的维护,而且避免了民与法的冲突、消除了民对法的反感心理,最终使民众产生对法的信赖感,从而真正树立法的权威。这不仅不违背刑罚的最终目的,而且还符合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的精神。因此,笔者认为在我国构建亲属拒证权制度,无论对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还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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