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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知常识,是专利领域中评价创造性的一个重要考虑因素。本论文围绕公知常识这一重要概念,从专利确权诉讼的角度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法院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于“公知常识”通常是未予论证而直接认定,这一做法一直以来深受诟病。研究的思路是从司法实践中发现问题,进而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分析问题,以及进行境外规定的考察与分析,最终提出相关建议。“公知常识”的概念界定、理论渊源以及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是本文展开讨论的理论基础。进而比较分析境外法律法规,结合美国、欧洲、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规定与司法实践对比分析“公知常识”的认定与证明。再而梳理“公知常识”在司法实践中的以认定情形、方式与结果进行分类,其作为抛出问题的素材,随即深入探讨“法院职权主义”等问题,其中对于法院职权主义进行了批判,其破坏“正当法律程序”,有违程序正义,法院监督纠错职能丧失,抛弃了最基本的公平与公正。最后提出“公知常识”证明与判定规则的修订。 第一部分论述“公知常识”的概念,将其与“众所周知的事实”、“现有技术”、“司法认知”和“普通技术知识”等概念进行区分与联系,以便更好界定“公知常识”的定义及范围。进而介绍了“公知常识”的理论渊源和法理基础,再而介绍“公知常识”适用的法律环境,罗列出我国现行法律中的相关规定作为“公知常识”认定的法律基础,为接下来的研究提供理论支撑。 第二部分考察了美国、欧洲、日本和我国台湾对“公知常识”的有关规定以及相应的证明方式,进而与我国的规定进行对比分析,以期借鉴一些更具优势的经验。通过各国或地区对“公知常识”的适用情况,对“公知常识”认定标准的高低,判断主体与判断载体的不同以及审查员对“公知常识”持有的审慎态度进行比较分析,再具体分析美国与欧洲的“公知常识”证明方式之适用差别和日本与台湾的证明规则之异同。 第三部分分析“公知常识”认定司法过程,整理素材是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和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若干案例以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64份案例,从法院对“公知常识”认定的具体情形、操作方式和认定结果的角度将案例进行归类,按照法院是否认定、如何认定以及认定为何的思路分类,以便找到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部分是在上一部分的基础上分析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具体问题:从“公知常识”的举证角度和限制角度针对具体问题分析具体原因,以期找到解决方案。批判“法院的职权主义”和“法院的过度依赖”问题;“公知常识性证据证明方式单一”原因在于当事人举证不积极;不同法院甚至同一法院在不同的案子中对于“公知常识类新证据”采纳与否的态度不一致;而技术日益发达,“判断载体”和“判断主体”也处于变化之中,其应得到适度扩张。 第五部分修订了“公知常识”的证明与判定规则,包括:法院和不同程序中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依职权引入规则,须秉持着公平与效率同行的理念;在认定“公知常识”时法院应处于主导的地位,方能掌控全局并严格把控认定标准;采用“举证证明为主,充分说明为辅”的证明方式,以期符合司法实践中的要求;使用“新证据有限采纳规则”,判断前提为如不采纳该新证据,当事人是否完全丧失救济途径;“公知常识”载体适度扩张规则,只有这样开放性的状态才能适应这个瞬息万变社会的发展。 第六部分为本文结语。“公知常识”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是评价专利创造性的一个重要概念。在专利授权确权案件中运用“公知常识”,不得有违法律价值,触碰法律的基石——公平与正义,规则的适用需要从多角度考虑,尽量跟上现代社会的发展,与时俱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