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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个社会个体都应平等地享有人权,一个文明的社会或国家都应当为个体实现人权提供必要的保障措施,这种保障的实现水平能够反映一个社会或国家的发展进步状况,社会或国家应当制定完善健全的法律法规,为人权保障活动提供强有力的制度支撑,尤其针对社会上的弱势群体,在立法中应当制定对这类特殊人群进行特殊的保护措施。2004年,人权保护思想形成正式条文载入我国宪法,发展至今,人权保障事业得到了国家的高度重视,人权保障水平不断提升。精神障碍者作为社会成员,具有任何个体所具有的自然与社会属性,不应因其存在精神障碍的病理状态,而忽略他们的人权,更不应对他们进行歧视和迫害,其应享有与其他个体相同的人权,其生命与尊严应同样受到尊重。罹患精神疾病使患病者处于特殊的生理和心理状态,进而对患病者本人的生存环境和社会地位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构成了对人权的极大威胁,但作为社会成员,其本应享有的基本人权,应得到全社会的尊重和保障,这既是社会进步、文明的表现,也是伦理和道义的要求。但在现实社会中,精神障碍者的生存状态令人担忧,其基本人权因法制缺失、法治乏力而受到较重程度地减损,目前我国的人权保障法规尚不健全,政府在执法和管理中的力度不大,公众对精神疾病和精神障碍者的认识存有误会和偏见,导致保障效果不甚明显。本文以维护精神障碍者的人权为核心,倡导建立健全精神障碍者人权的法律保障机制。精神障碍者的人权保障状况整体较差,他们的生命健康权利时常面临危险、受到侵害,人身、财产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社会公众对他们的排斥较为强烈。对此,本文提出应当增进精神障碍者的福利,改善他们的生存环境,促进他们融入社会,改造和完善现有的监护和鉴定制度,强化政府责任,逐步推进社区化医疗模式改革,并提升精神障碍者及其家人的福利保障水平,实现精神障碍者权益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