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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高新技术产业的飞速发展,知识产权战略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创造国际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我国也正在加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和实施,逐步改变传统的“模仿-吸收-改进”的发展模式。然而,作为国家经济发展重要组成部分的电子信息产业,特别是计算机软件行业,其知识产权保护形式仅仅规范在《著作权法》以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与谁支付对价,谁就会从购买的商品中获益的私人产品不同,计算机软件这种高科技产品,具有公共经济学理论中所提及的公共产品的特性,即生产者无法排斥非购买者对软件产品的消费或者使用,而将软件产品在消费过程中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划归其所专有;不仅如此,非购买者不会因为实际消费者对该产品的消费,而影响其从该产品中受益,故在受益者之间并不存在利益冲突,真正受害的是软件产品的生产者。正如托马斯·杰弗逊早先指出的,“信息,无论创造它多么昂贵,都可以被复制和共享,而且成本极低,或者根本不用花钱。”软件易被复制的特点使得软件行业的盗版市场日渐兴旺、克隆产品层出不穷。更为严重的是,侵权人侵犯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行为已从传统单纯的复制和简单的删改逐步发展为剖析权利人在软件开发过程中生成的流程图、数据结构、源程序等进行仿制开发。而蓬勃发展的网络世界对于侵犯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行为更是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严重威胁到软件研发者的经济利润回报。因此,以鼓励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和应用、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为宗旨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不断介入和调整,为持续发展的软件行业“保驾护航”。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有关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仅规定在《著作权法》当中。为了配合保护软件研发者的著作权不受侵犯,又进一步制定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与此同时,在我国现阶段的司法审判中,法院审理的案件也通常为侵犯软件的著作权纠纷,然而对于侵权人“剽窃”计算机软件的算法、流程图等设计思想所进行的仿制开发或者对源程序进行改编而获利,软件研发者该如何寻求司法救济,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为了改变这种现状,本文力求突破单纯依靠《著作权法》对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现状,探究一种更加具有针对性、体系化的保护模式,即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业秘密保护的组合模式。全文共分为五章,其中第一章主要对计算机软件和计算机程序的基本理论进行概述;第二章至第四章分别从著作权保护、专利权保护和商业秘密保护三个角度详细论述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第五章主要介绍三种保护共存的可能性与科学性,并对现行立法工作和司法实践的改进提出建议。通过这种组合保护模式,以增强软件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使得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成为企业发展的重要动力。同时确保软件产品的运用为企业带来可观的商业利润,从而为软件企业的创造活动提供物质鼓励和资金支持,以实现软件研发不断创新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