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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现代有限责任公司的运营机制——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股东一般不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这导致了股东与公司之间信息不对称,这也是股东行使查阅权的原因所在。我国《公司法》对有限公司股东的查阅权有所涉及,且规定越来越细,但还不够完备,有些地方还留有立法空白,这也到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依然会产生大量的争议。首先,从案例出发,对其进行分类、归纳,总结出实践中较为突出的争议焦点;其次,对这些争议焦点进行分析、论证,找出在实践中我国股东查阅权规定的不足;最后,通过对比欧美立法规定并结合国内司法现状,给出健全股东查阅权的建议。具体而言,从以下四章对其进行讨论:第一章是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立法发展的概述。第二章结合美国及德国相关立法,以期探索到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并通过比较发现我国立法的不足。第三章主要讨论在司法实践中我国股东查阅权的存在的问题。我国公司法虽然都作出了相关规定,但是这些规定过于简单,不能保证股东与公司、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第四章则主要针对上述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其中包含完善诉讼和非诉两部分,核心目的都是让股东查阅权能够合理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