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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进步与科技的飞速发展,现代诉讼所涉及的纠纷,带有传统型诉讼不能容忍的新要素,相对于以调整个人之间利害关系冲突为基本对象的传统民事诉讼来说,传统直线型的双向民事法律关系被打破,大量主体广泛而不特定的民事纠纷涌现,牵涉多数人或集团间错综复杂的利害关系为特征的新型案件大大拓展了诉讼的功能。但是,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中,这些主体对置身其中的民事法律行为或事实都没有权利主动干预,出于现实的迫切需要,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范围有待扩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