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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是指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自然人。长期以来,被告人的地位问题始终处于许多国家刑事司法领域的核心,作为刑事司法中最重要的当事人之一,被害人的权利保护问题却一直遭遇冷落。直到20世纪60年代至80年代中期,随着被害人学的兴起,被害人在各国刑事司法中的地位日益得到提高,被害人的权利也逐渐受到重视。各国纷纷通过立法在刑事法律中加强对被害人的保护。相比于国际司法界的发展和进步,我国立法对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似乎有些落后。尽管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明确了被害人当事人的地位,并增加了很多涉及被害人权利的条款,但事实上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性规定却过于狭隘和抽象,缺乏可操作性,导致被害人的权利在刑事司法中往往很难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纵观被害人权利保护发展的历程,横揽国外立法规定和实践经验,反思我国在被害人权利保护方面存在的法律空档和缺位,可知刑事法律关系应当是由国家、犯罪人、被害人这三个主体构成的“三元结构模式”,被害人在刑事司法中应当具有真正独立的法律人格。进一步扩大被害人在刑事司法中的权利,提高被害人的地位,是加强刑事法律中的人权保障,实现刑事司法全面正义的需要。因此,刑事被害人作为全社会普遍关注的一个弱势群体,其合法权益的保护应当被提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范围主要涉及三个方面,即是被害人依法享有实体性法律规定的权利,在实体性法律规定的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有权依法向国家司法机关提起程序性法律的规定捍卫自己的实体权利,以及有关程序性法律的保障和监督。我国立法在保护被害人知情权、上诉权、法律援助权、精神损害赔偿权、获得赔偿、补偿权等方面均存在不足。在借鉴参考世界各国对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方面相对成熟的立法经验和实践的基础上,我国可从五个方面来加强对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以搭建一种均衡的权利保护架构,全面建立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