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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人类开始组成团体之始,就需要解决团体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历史上各种经济团体在这方面呈现出了不同的特点,也产生了众多不同的法律关系。而法律人格是私法上的一个重要概念,是生物人或者团体拥有法律主体的资格以及他们从事法律行为的能力的一种法律结构设计。本文选择经济团体法律人格这个题目,试图以新的角度,从历史经验、法律实证方面对社会生活中经济团体的法律人格的变化进行梳理,目的在于对其变迁的原因在一定可能程度上进行探讨。究其变迁之后果而论,在发现社会生活中经济团体、个人乃至一般法律人格的发展规律的论题上做出探讨。导言明确了主题中的主要概念以及考察范围,为下文的分析奠定了基础。第一章到第三章将对欧洲古罗马、古日耳曼、中世纪以及近代各时期主要的经济团体的特点进行了简要介绍,并且在此基础上对现实生活中团体独立人格的逐渐出现和演变,以及法律对此做出的反应进行了考察,最后至《德国民法典》确立法人制度结束。以往对于经济团体法律人格的历史研究一般局限于古罗马古日耳曼时代,或者法典编纂时代法人制度的建立。而本文将对整个经济团体法律人格发展的历史进行探索尝试,通过历史比较的方法对于团体法律人格的本质及内容进行研究。第四章首先总结了经济团体法律人格发展的总体趋势,其次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了公司作为近代以来最重要的经济团体产生的原因,最后对法人制度的价值及其存在意义进行了批判。目的在于尝试揭示团体法律人格存在的原因,并大胆地对法人概念存在的重要性与合理性提出质疑,主张法人概念没有存在的实际价值,应当运用经重新整合的团体法律人格制度取而代之。希望本文的探索与尝试能够为推动法律人格领域的发展做出一定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