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对蒙古立法中“顺俗而治”问题析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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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封建国家。《大清律例》中规定:凡属中华民族大家庭中的各民族一律适用《大清律》,以示国家法制的统一。但清朝幅员辽阔,各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宗教信仰、社会生活习俗千差万别。面对这种情况,统治者采取“因地制宜、顺俗而治”无疑是最为有效的办法。对于蒙古族来说,他们的很多传统、习俗与内地存在差别,所以清朝政府对他们的管理,根据情况,采取不同的办法。《大清律例》中的绝大部分律例、相当部分条文并不直接适用于蒙古地区,只是一些有关蒙古的原则性规定在其中。隶属于理藩院的内外蒙古及青海各蒙古部落,由于风俗习惯不同,另立蒙古条例,因地制宜。从实质上看,清朝对蒙古地区法律创制的过程也是清政府在蒙古地区建立政治权威的过程。蒙古的一些习俗、私法、习惯法则以各种形式被保留下来,被清朝统治者加以确认,形成了法律。将清朝对蒙古立法中的“顺俗而治”问题加以系统研究,首先从民族法治的一般理念入手,进而研究“顺俗而治”在我国历史上的演变,接着从清朝在边疆治理方面的基本考量出发,理清其基本原则和出发点,最后总结概括清朝对蒙古的立法时“顺俗而治”在各个部门法的体现,从而可以从法的本质的角度揭示出清朝对蒙古法律制度中“顺俗而治”的实质。清朝政府采取“顺俗而治”的实质是为了其政治目标,通过“顺俗而治”这一政策,在一定程一度上迎合蒙古民族的心理,对于北部边疆的统一和中央政权的巩固起到了积极作用,进而有力地促进了我国多民族国家的巩固和稳定,这将对我国目前的民族法治建设具有重大的促进意义。
其他文献
《备边司誊录》是朝鲜备边司按时间次序誊写抄录的关于该机构讨论和处理问题的会议记录。其时间跨度上起光海君八年(1616),下至高宗二十九年(1892)。其间缺载五十四年之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