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有义务为自己的主张举证,并具有调查取证的权利,但并未规定当事人调查取证如何进行。由于当事人缺乏调查取证的应对措施或救济手段,导致其在取证过程中常常遭遇对方拒不提供的情况,直接影响举证能力,而使其在诉讼中处于被动状态。诉讼相对方的资格资质情况、身份情况、财产状况等都是律师代理案件希望调查了解的证据信息,该类证据信息对案件的胜诉,及之后对债权的实现都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虽然法律规定了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无法自行收集证据的情况下可申请法院调取证据,也可由法院依职权调取,但是这与民事诉讼追求的“诉讼与审判相分离”的原则背道而驰,因为若法官为了查清案件事实而过多参与了案件的调查取证,与法官在诉讼中居中裁判的特殊地位产生了巨大的矛盾,经常出现当事人一方认为法官裁判不公的情形,不利于落实司法公正精神。民事诉讼律师调查令正是在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时,当事人以一定的程序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批准后签发法律性文件,授权给当事人委托的律师,由其面对有关单位或个人,直接调查收集案件所需证据。它保障了当事人行使证据调查权,利于增强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也保证法院能够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同时确保法官在民事诉讼中立于居中裁判的公正和中立位置,还节约了司法资源和提高了诉讼效率,最终对诉讼收益产生积极影响,推动公正和效率达到最佳的平衡点。虽然律师调查令在我国目前尚属于实践探索阶段,调查令的实施缺乏全国性的统一标准,各种配套措施还不完善,且缺乏强制性保障,但律师调查令的实施仍具有积极的意义和重大的价值。在对域外相关调查制度进行分析借鉴后,结合笔者执业八年以来对民事诉讼调查取证方面的经历,以“制度践行者和受惠者”的身份,提出进一步完善民事诉讼律师调查令制度的建议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