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观念到立法——美国新闻界与知情权法典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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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述之知情权(Right to Know)指的是狭义的知情权,即公众知悉、获取官方信息的自由与权利。最早明确提出知情权概念的是任美联社社长二十多年的肯特·库珀(Kent Cooper)。他在1945年的一次讲演中呼吁政府应尊重公民的知情权,让公民知道其应该知道的信息,保证公民在最大范围内享有获取信息的权利。美国新闻界的贡献不仅在于率先明确地提出知情权这个概念,而且在捍卫新闻自由的过程中广泛传播了这一理念,并通过著书立说、建立组织,发起轰轰烈烈的知情权运动,推动国会设立“政府信息特别小组委员会”等组织,以致力于用法律的形式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知情权运动发生在美国绝非偶然,除了新闻界的巨大推动作用外,也源于其宪政机制和新闻自由传统的影响。此外,两次世界大战的信息控制政策在和平时期的延续,导致公众对政府的保密政策产生不满。而罗斯福新政又主动扩充了政府权力,使政府成为最大的信息制造者和保管者。出于遏制行政权力的初衷,国会加入了呼吁知情权立法的行列。  1966年美国颁布《信息自由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后,许多国家纷纷效仿,在本国国情的基础上,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知情权法律制度。本文将研究范围限定于二战后美国提出知情权概念,到1966年通过《信息自由法》这段历史时期,对美国知情权立法过程进行理论、制度梳理,以厘清每一步关键进展背后的核心人物、事件的发展脉络和前后关联,分析新闻界在推动知情权立法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研究重点有两个,一为从观念到立法的过程,二为新闻界在这个过程中发挥的作用。笔者希望能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通过阅读库珀的原著,分析一手的英文材料,继续深入挖掘这段历史进程,弥补国内对美国新闻界如何推动知情权立法进程研究的不足之处。  在现代信息社会,公民知情权日益受到重视。政府有公开行政信息的义务,公众有知悉政府信息的权利已经成为共识。目前,我国也在大力推行政府信息公开。但由于政府与公众之间存在着信息公开的利益冲突,公众的知情权常常难以实现。如何平衡这种冲突?如何处理政府与公众、媒体的关系?值得人们深入思考。因此,本文也期望通过对比美国经验,思考我国知情权保障制度的现状和不足,为我国公民的知情权保护提供必要的借鉴和参考,为中国新闻界如何推动知情权宪法地位的确立、推动知情权立法的实现,以及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提供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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