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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一词可以在多种意义上使用,在国家司法制度层面主要体现为公共权力与民众、社会进行理性互动的价值理念和制度安排,体现为一种民众对司法活动参与的广度和深度。而现代司法制度是在民主政治的基础上发展和运作的,本质上也必须符合政治民主的基本原理和要求,受到民主的制约。司法是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审判人员依其独立的意志和判断,将法律运用于具体程序的过程。民主的理念便于民众接近司法,参与司法活动,进而促进司法的发展和完善。司法民主理念,是现代法治社会对司法制度建构和运作的一种普遍的、正当性的原则和要求。本文以宪政为视角,通过探讨司法民主的宪政价值,从理论上论证民主何以必要以及何以在司法中必要,并通过着重分析我国司法民主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司法民主的理念指导和制度回应。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以直接民主、代议制民主和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理论为主要基点,通过考察各种民主理论指导下的制度实践,梳理司法民主的历史演变。同时,通过考察司法民主的内涵、辨析司法民主与相关概念的关系以及划定司法民主的限度等方式,力求全面的对司法民主进行界定。第二部分从宪政的角度出发,以李龙、周叶中教授的“三要素”宪政观为基础,着重论述了司法民主的宪政价值,从理论上论证了民主何以必要以及何以在司法中必要的问题。第三部分以体现司法民主的内部制度设计和外部社会监督为划分,概括了我国司法民主的现状与问题,人民陪审员制度与媒体监督作为司法民主内外划分的两个典型在这一部分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和剖析,力求直观、客观的反映我国司法民主存在的相关问题。第四部分主要从理念指导、完善现有司法民主形式、开拓司法民主新形式等三个方面着手,详细分析总结了我国司法民主的问题,并有针对性的就如何完善现有司法民主形式作了具体回应,以期能够为完善我国现有司法民主形式提供一些帮助。同时,对各地人民法院积极开拓司法民主新形式的方式方法进行了简单介绍,以期开拓人们的视野与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