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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国家审判机关成为纠纷“中立”的裁判者以来,诉讼一直秉承着以发现真相为目的,进而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因此在各国的诉讼法中几乎都有关于公民作证义务的规定。然而,事情却并非总是一帆风顺的,特别是近代以来,发现事实的诉讼目的越来越受到外界各种因素的影响,也招来了一些非议。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审判目的发生了悄然的变化,人们更多的开始关注社会价值的平衡。医生拒证权作为一种新兴的职业拒证权正是这种价值平衡的具体表现形式,换言之,就是医生的作证义务与患者隐私权的平衡。之所以称为新兴,主要是因为较常见的律师拒证权要晚于上百年的时间,其普及过程更加的曲折。同时医生拒证权也与传统的不自证其罪和亲属拒证权有着明显的差异,其一表现在理论基础方面,不自证其罪是从无罪推定原则衍生出来的,而亲属拒证权则是为了维护家庭的和谐,这显然不同于医生拒证权的理论;其二表现在权利与义务指向的对象不同,不自证其罪从当事人自己的角度出发,亲属拒证权是以亲属和当事人为对象,医生拒证权就是以医生和当事人为对象。基于此,本文从“新兴”的角度去分析医生拒证权的一系列问题,并将最后的立足点定位在,“我国能否在不久的将来设定这样一项权利?”本文分为前言,第一至第五部分及结语。第一部分:医生拒证权基本问题研究。这一章的内容分为二个方面去论述。第一:医生拒证权的概念及特点。医生拒证权作为一种新型的拒证权,与传统的、一般的拒证权有诸多不同的地方,通过对两者的比较分析,可以非常直观的得出其概念与特点。第二:医生拒证权的基本理论研究。包括医生拒证权的产生和发展。文章掘取了与拒证权发展息息相关的理论,包括功利主义、隐私权等。其中隐私权理论的提出与确立,成为了医生拒证权存在的关键。第二部分:国外医生拒证权的相关问题研究。本章内容分为四个方面去论述。第一:英美法系医生拒证权的规定。拒证权最先在英国出现,但医生拒证权用于实践是在美国。因此重点是对美国医生拒证权的规定。首先简单介绍了美国的审判制度,笔者认为独特的审判制度形成的价值观点是医生拒证权存在的制度基础。然后对医生拒证权的发展做了归纳,即从普通医生发展到心理医生的过程。第二:大陆法系医生拒证权的规定。由于大陆法系的成文法形式关于医生拒证权的规定散见于条文中,因没有统一的证据法,所以主要分布于诉讼法中。文章主要对德国、日本两个法律体系完备的国家进行了比较讨论。第三:两大法系医生拒证权比较分析。首先是“造法”的机制不同,然后英美法系国家更加注重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第四:港澳台地区的医生拒证权比较分析。因这三个地区都承袭了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形成的医生拒证权也是大不相同,特别是台湾地区的法律很多都是以国民党的法律规则为蓝本的,有很高的研究价值。第三部分:医生拒证权的正当化分析。本章内容分为三方面去论述。第一,我国医生拒证权缺失的原因。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19世纪相继确立了拒证权的制度,并在随后的发展过程中,不断对拒证权的内容进行了扩展和丰富。中国作为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曾经也有着类似于拒证权这样的法律制度,但为什么在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却很难找到真正意义上的医生拒证权制了?在本章,将会着重对拒证权的历史进行梳理,并结合我国的实际进行说明。。第二:我国医生拒证权缺失所带来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对司法实践、社会生活尤其是医生与患者的影响。第四:我国医生拒证权确立的现实条件。文革以后,我国很多学者就开始把眼光放到国外先进的法律制度上,研究拒证权的理论著作如雨后春笋一般,数以百计。特别是我国确立依法治国的目标之后,法制环境有了明显的改进,也是我们现在研究医生拒证权成立的现实依据。第三,医生拒证权的价值。分为三个方面:保障人权、程序上的正义、价值的平衡。第四部分:对我国设立医生拒证权的思考。本章内容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移植的阻力。研究分析了国外医生拒证权后,可以明显的感觉到医生拒证权应该建立在医生高度职业化的基础上,但由于我国的职业化团体起步较晚,因此若要建立医生拒证权制度,其配套的“基础设施”仍要不断完善。第二,移植的历史背景。中国古代就有亲亲相隐制度,并在随后的发展历史中,亲属的范围被逐渐扩大。经过清末的修法,医生拒证权在了诉讼法中,并在民国时期第一次把立法付诸实施。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废除了拒证权,但其却在台湾蓬勃发展起来。第三,移植的现实条件。第四,移植的原则。首先是适用范围特定原则,其次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平衡原则,最后是司法审查与司法救济相结合的原则。第五部分:我国医生拒证权的具体内容。本章内容分为四个方面。第一:医生拒证权的主体。第二:医生拒证权的范围。第三:医生拒证权的放弃、第四:医生拒证权的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