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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SARS期间,包括两名部级高官在内的数百名官员被问责,掀起了行政问责的热潮,彰显了新一届中央政府建设责任政府、服务型政府的决心。“可问责政府的理念”将在中国的行政改革中得到全面推行,问责正成为中国新一轮政治体制改革的亮点,2008年的孟学农因“襄汾溃坝事故”五年内再一次引咎辞职更是将行政问责制度推到舆论的风口浪尖。有效监督是防止权力腐败的关键,责任机制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关键。“问责制”这一要求政府实现责任的综合性路径的发现,可以说把近代以来的那些来自于政治学的、公共行政学等各个方面的共同追求以一种体制的方式确立了下来,行政问责制是一种制度创新,也是与时俱进的产物,正所谓“法与时变,礼与俗化”。中国正处在一个非常特殊的历史时期,中国政府的担子无疑是很重的,它应当如何通过自身的构建而担负起引导中国社会发展的任务,是需要找准一个切入点的,而问责制可能就是一个很好的切入点。在问责制实施过程中一系列相关法规、文件的出台,使问责制从非常时期的非常措施实现了向制度化的迈进,逐步走上了制度化的轨道。但是,我国的行政问责制还处于初级阶段,还有很多问题亟待我们去解决,这正是本文要研究的课题。研究行政问责制必然涉及到一系列重要而尖锐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在搜集了大量的实例后,通过对个案进行深入分析,力求做到理论与实际的有机结合。首先本文从责任的概念入手,进一步着重分析了行政问责制的概念、内涵、理论基础等方面对行政问责制进行了全方位的界定,认为行政问责制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对各级政府及其公务员承担的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而实施监督,并要求其承担否定性结果的一种规范。其次,通过对西方国家实施的官员问责制的发展历程和发展现状的总结,提出了对我国构建完善的行政问责制的一些有益启示,包括用法律保证公众的知情权、用完善的国家程序保障行政问责的实施、保证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畅通、努力培养成熟的市民社会。再次,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分析了我国实施行政问责制以来所取得的一些成就以及面临的一系列问题如权责不清、问责不明、问责主体单一、异体问责相对薄弱、问责的客体不明确、问责的范围过窄、问责程序缺乏规范,可操作性不强、问责法律体系不健全,缺乏强制力做保障,对上述问题深入细致的剖析了其背后的原因,如思想上观念上的陈旧、制度的缺失等;最后,借鉴西方国家官员问责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提出了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基本对策,包括增强问责意识,加强行政问责文化建设、完善问责法律体系、健全我国行政问责的制度体系以及推行行政问责制度的配套制度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