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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中,常有大股东利用“多数决原则”侵害公司和小股东权益的情况,那么小股东在权利被侵害时可以采取何种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呢?在众多的股东权益救济制度中,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自产生伊始就是一个被法学界广为称道的司法创新制度。股东代表诉讼,又叫衍生诉讼、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拒绝或怠于起诉维护公司利益时,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诉讼,所得利益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形态。我国1993年《公司法》没有规定该项制度,但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国内陆续出现了一些需要援引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予以解决的案件,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这些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情况不一,有的法院没有受理,有的受理以后被驳回,仅有少数案件得到了法院的支持。2003年、2004年,北京、上海、江苏等高级人民法院在出台处理公司纠纷有关文件时对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作了一些尝试性规定。可以说,社会经济实践迫切的需要该制度的出台。正是在这种情况下,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了《公司法》,首次在法律上正式确立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对原告的资格、被告、诉讼前置程序、可诉行为四个方面作了规定。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建立为中小股东维护公司利益提供了法律保障,使得公司在治理结构上趋于完善,可以说是我国公司立法上的一大突破,是在少数股东保护制度方面的一个重大进步。但令人遗憾的是,新《公司法》有关股东代表诉讼的制度设计过于原则,对原告股东的条件限制过严,对股东代表诉讼中诉讼费用的收取及承担、公司的诉讼地位等法律问题没有明确,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该项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运行,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结合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对现行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进行补充和完善,使其更具有操作性,实现立法者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本意。本文结合《公司法》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从分析我国股东代表诉讼立法司法实践入手,重点提出完善该项制度的构想建议。本文的主要特色是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介绍了英、美、日等国家及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产生、发展及适用,围绕完善当事人制度,股东代表诉讼激励机制、约束机制三方面进行探讨,提出了完善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构想。全文分为引言、正文、结论三大部分,正文部分分为三章:第一章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我国的发展,主要从立法、司法实践二方面探讨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我国的探索与最终确立过程,之后结合现有法律规定分析了当前股东代表诉讼存在的不足之处,为后文探讨完善制度建议打下基础。第二、三、四章是完善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具体构想,分别是第二章当事人制度的完善,第三章股东代表诉讼激励机制的完善以及第四章股东代表诉讼约束机制的完善,这三章可以说是本文的核心部分,笔者借鉴了世界主要国家在这方面的具体规定,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构想建议,其中第二章对股东代表诉讼原告的资格、公司的诉讼地位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以期使股东代表诉讼当事人制度更趋科学与合理;第三章提出建立股东代表诉讼激励机制,即通过降低原告起诉的门槛限制、将股东代表诉讼按非财产案件收取诉讼费用,同时建立胜诉股东诉讼费用补偿制度、比例性个别赔偿请求制度等手段,鼓励中小股东在公司权益受到侵犯时积极提起诉讼维护公司权益,进而维护自身利益;第四章提出建立股东代表诉讼约束机制,首先完善《公司法》已规定了的前置程序的适用,之后提出设立诉讼费用担保制度、原告处分权行使限制制度,力争做到在鼓励股东诉讼维护中小股东权益的同时又合理、有效的防止滥诉,在二者间寻找最佳的平衡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