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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修复对于实现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其不仅是一项具体工作,更应是一个为保护生态环境而确定的法律责任,只有责任落实到位才能有效防控污染或破坏环境行为的频繁发生。一直以来环境修复责任具体该如何实施并未引起我国立法和司法的足够重视,加之目前环境修复科技水平不高和主体缺位等方面的原因,环境修复责任真正实现的难度较大。目前我国环境修复责任的实施还面临着诸多障碍,主要囿于目前尚未出台国家级法律规范指引,环境修复在各地实践中出现了形式不一,效果各异的情况。当前我国环境修复责任的实施尚未形成一套完备的体系,严重阻碍着环境保护工作的进展。本文第一章节主要从厘清环境修复的相关概念出发,甄别其与生态修复及环境恢复的区别,明确环境修复的具体内涵,同时概括了环境修复责任的范围和承担方式,污染者或破坏者通过自行修复、第三方代履行或交纳环境修复费用等形式修复受污染或破坏的场地或区域。第二章节阐述了当前我国环境修复判决在执行中出现的审判机关单方执行和与行政机关联合执行的现状,以及在执行到位之后我国对修复资金所采取管理方式,主要包括公权力主导下的设立专项资金账户运行模式,和民间力量主导下的开创专项环境修复基金及引入慈善信托两种运行模式,并分别对不同的运行模式进行了解读。本文第三章节旨在通过第二章节对环境修复责任履行现状的分析,找寻出我国环境修复责任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主要有在执行过程中审判和执行地位失衡和被执行人拒绝履行、迟延履行问题,以及执行到位之后的环境修复资金的运行问题,包括公权力主导致运行效率低、民间力量主导下的修复资金安全性难以操纵等。第四章节在上述分析和探讨的基础上,对实施环境修复责任提出了具体的建议,首先在执行层面,要建构环境修复责任执行保障机制,积极探索环保机关执行配合机制和环境修复案件执行回访制度;其次在修复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上,针对不同的运行模式提出不同的建议,对于专项资金账户模式,要从减少审批环节和适当放宽修复资金限额两方面入手,实现专项资金账户的弹性运行;对于环境修复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问题,探索细化基金使用类别和启动中后期预防机制,以提高基金管理安全性的可能;最后在扩充社会监管主体和定期公开信托资金流向等方面,破除修复资金在运行中监管力度薄弱的困境。只有责任落实到位,激励和警示效用才会明显,我国的环境修复工作也能真正步入正轨,实现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