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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自治权是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重要的自治权之一。同时,我国《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立法法》和相关法律都授权赋予了民族自治地方特殊的立法变通权。因此,笔者将从对立法变通等概念的界定出发,对立法变通问题的基本法理进行法人类学、法经济学、法社会学的必然性分析,并从保障人权、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和保护自由的角度对立法变通制度存在的必要性进行分析。目前,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立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变通规定的制定。由此,本文也将以云南省自治州和自治县的立法变通的现状为例,分析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变通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及探究其完善的方法与途径。同时,从文化多元、法律多元的层面对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的冲突与调和进行分析,并认为可以用“和合”的方法,通过相关的立法变通制度架起一座民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之间的桥梁。当然,此外还需要从立法变通的程序方面进行完善,并加强相关的民族法学,特别是民族立法变通理论方面的研究,大力培养民族自治地方各方面的法律人才,同时,努力提高各少数民族的法律意识,促进各少数民族的法律文化不断现代化,从而真正构建民族团结、社会和谐、法制统一、共同繁荣的多民族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