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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与诈骗罪都是多发性侵财案件,在司法实践中,许多案例同时交织着盗窃和诈骗手段,此时两罪的界分并非泾渭分明,案件定性往往引起不少争论。与诈骗罪相比,法律对盗窃罪的评价更严厉,处罚相对更重。张航军诈骗案正是一起典型的交织着盗窃和诈骗手段窃取银行资金的案例,该案的最终定性将对今后类似犯罪认定起到指引作用,法律对该类犯罪作何种评价也直接反映其社会危害的轻重程度。由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方文军法官及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王海防法官撰文的《张航军等诈骗案》,依据宁波市海曙区法院对该案的裁判结果,认为盗窃罪与诈骗罪的主要区分在于被害人是否因错误认识而主动交付财物,有交付行为构成诈骗罪,无交付行为构成盗窃罪,据此认定张航军等人构成诈骗罪。笔者以为,两罪的区分并非如此简单,刑法中的交付行为与处分行为是不同概念,前者是后者的属概念,后者包含前者。处分行为包括处分意识和交付行为,没有处分意识的交付行为在刑法视野下不应评价为处分行为。正因为宁波市海曙区法院将交付行为等同于处分行为,认为银行营业员无处分意识的主动交付财物行为属于认识错误下的处分行为,导致其错误认定张航军等人的罪名。笔者辨析盗窃罪与诈骗罪构成异同的同时,在认识错误、处分行为等方面提出与方文军、王海防两位法官不同的见解,并引用十个“盗”“欺”交织的小案例以佐证笔者的观点。论文第一部分为基本案情,提出该案主要问题,阐述法院认定诈骗罪的裁判理由;论文第二部分论述盗窃罪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辨析两罪之间异同之处,指出两罪之间区分依据;论文第三部分对张航军案进行再辨析,论述法院认定被告人构成诈骗罪的不合理之处及笔者认为被告人构成盗窃罪的理由及依据,探讨盗窃罪与诈骗罪界分的评判标准,从而为厘清两罪罪名做出些许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