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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应民意以及社会的发展要求,我国《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该罪突破家庭关系范围内的虐待行为,将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生病的人甚至其他可能的弱势群体都纳入其保护范围。不过,囿于学界针对此罪的研究不够深入,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司法实践存在一系列难题。本文通过典型案例引入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疑难问题,在此基础上展开分析,最后针对疑难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全文共分为三章。第一章为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典型案例简析与疑难问题提出。笔者从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三个典型案例入手,结合22份裁判文书的归纳,分析了案例中行为主体入罪的原因,提出了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疑难问题: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犯罪构成中相关概念的界定难题、犯罪形态的认定难题以及犯罪竞合的区分难题。第二章为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构成要件疑难问题的辨析。本部分内容围绕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中具有争议的问题进行了分析与探讨,主要是对犯罪主体、“虐待行为”以及“情节恶劣”的界定。首先,分析犯罪主体中关于“虐待”与“看护”的相关概念,并以此为基础对自然人和单位主体的身份进行判定。其次,分析“虐待行为”的具体内涵,明确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中“虐待行为”的具体范围以及“虐待行为”的判定标准。最后,对“情节恶劣”展开分析,“情节恶劣”影响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成立与否。明确了“情节恶劣”在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含义以及具体认定标准。第三章为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犯罪形态的认定和犯罪竞合的区分。犯罪形态讨论了犯罪未完成形态和共犯形态两个问题。在未完成形态方面,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中止犯是指实行终了的中止,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不存在未遂犯。在共犯形态方面,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行为主体是否具有监护、看护职责的身份影响其正犯和共犯的成立。在犯罪竞合方面,与虐待罪竞合的解决关键是确认行为主体的身份以及行为对象是否属于家庭成员,与故意伤害罪竞合的解决关键是确认长期虐待行为构成一罪还是数罪,与侮辱罪竞合的解决关键是明确“虐待行为”中侮辱行为是否“公然”所知以及行为对象是否具有特定性,与寻衅滋事罪竞合的解决关键是明确行为主体是否造成了寻衅滋事罪的法益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