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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5年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以来,我国已经从法律层面确立预算绩效管理为政府财政管理的新模式,目的是实现政府决策的科学性、控制支出膨胀和低效性,提高政府绩效。十九大提出要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预算绩效跟踪管理是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应该满足“全面”的要求。所以,绩效跟踪应贯穿预算绩效管理的全部环节,而且,除了要对预算项目进行跟踪问效,还要对政策实施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部门的整体财政支出进行跟踪问效。我国目前尚未出台专门的绩效跟踪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多以行政手段或“文件驱动”的方式开展绩效跟踪工作,没有统一的法律规范来指导,因此各地操作差异较大、缺乏规范性。本文围绕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这一要求,结合我国预算绩效跟踪管理的实践现状和法律规范现状,通过规范分析法和文献分析法找出绩效跟踪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问题产生的原因。通过研究目前关于预算绩效管理、预算绩效监督等方面的文献资料,对为什么绩效跟踪要在预算绩效管理所有环节实施、要考虑成本、要对部门财政资金的整体支配情况进行跟踪,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同时,结合绩效跟踪的特点,对完善绩效跟踪管理规范提出建议,提升了绩效跟踪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除引言和结语外,论文的研究内容共分为五个部分,各部分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从理论上分析预算绩效跟踪管理。首先阐述了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概念,并解释了预算绩效跟踪管理的含义。以信息不对称理论、控制论、成本效益理论为基础分析预算绩效跟踪。第二部分为绩效跟踪的现状。从实践现状和法律规范现状两个层面进行阐述,并且以北大法宝上搜索的绩效跟踪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为例证。第三和第四部分分析了绩效跟踪管理中的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因为缺乏法律、法规的支撑、没有绩效跟踪的标准使得绩效跟踪缺乏时效性、客观性、独立性,导致重复跟踪、跟踪缺失、跟踪内容片面、跟踪结果应用不及时。因为信息不共享,导致绩效跟踪重复,造成财政资源的浪费。财政部门自由裁量权过大使得绩效跟踪缺乏客观性,第三方出具的跟踪报告缺乏独立性。第五部分是预算绩效跟踪管理规范的完善。一是,制定第三方主体的参与流程,尤其是要确保其独立性,建议在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由第三方出具绩效跟踪方案。二是,优化理念。改变只在项目实施单位身上找问题、盲目依赖绩效目标、纠偏效果不理想就暂停或削减资金的思维惯性。要对部门整体财政资金的分配进行绩效跟踪,以提升其掌握资金的能力。规范性文件中跟踪频率的制定、重点跟踪的选取标准要考虑成本效益。三是,规范操作。四是,制定科学指标体系,让预算绩效跟踪管理的每一个参与者对于整个预算项目要实现什么目标、每个时间段要做什么、做到什么程度、会涉及到什么政策,都要有明确的参考指标。五是,细化绩效跟踪报告的应用。要指出问题和原因,要独立提交、报送,要确定整改期限。六是,明确绩效跟踪主体的问责机制,以保证绩效跟踪管理法律规范的权威性和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