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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制度源自于英美法系的衡平法,是一种关于特定财产的信任关系。二十世纪以来,信托制度凭借其成熟的财产管理优势,被许多大陆法系国家从英美法系国家移植并为其所用。大陆法系国家在移植信托的过程中,为了促进信托制度在其境内的迅猛发展,往往需要在某种程度上结合各自国情作出特别的规定,导致了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关于信托制度存在着诸多差异。由于英美法系的财产法与大陆法系的物权法和债权法存在着本质的差别,因此有关国际信托的法律冲突较其他领域就更为复杂。针对以上的信托差异,两大法系纷纷在实践中进行尝试。虽然《关于信托的法律适用和承认的海牙公约》为各国解决国际信托法律冲突提供了一些普遍接受的规则,但该公约由于较多条款过于宽泛,并没有从根本上彻底解决大陆法系国家全面承认英美法信托所面临的许多问题。本文结合国际私法中的相关理论对国际信托领域存在的法律冲突之原因及现状进行了阐述;并针对国际信托关系的法律适用,详细论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广泛性、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不足、准据法分割的复杂性以及《海牙信托公约》通过的背景和主要内容。笔者在研究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关于国际信托法律冲突解决机制的基础上,对我国第一部信托成文法提出了修改或增加司法解释的建议。 希望本篇论文能为我国的国际信托司法实践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