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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角度看,保障措施在国际贸易领域内的应用由来已久,且占据着日趋稳固的地位,WTO成立以来,成员援用保障措施的数量持续上升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作为多边贸易体制的“安全阀”,对切实保障成员国内产业安全与发展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 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入世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如何把握机遇,扩大出口,发展公平贸易,积极应对WTO其他成员的保障措施调查;如何接受挑战,引进国外先进产品与服务,参与多边贸易体制,开放国门的同时注重利用保障措施等WTO允许的贸易救济方式,有效地保护国内产业,维护自身经济利益便成为当今学术界与实业界共同的课题。 本文试就WTO保障措施规则体系、中国保障措施立法及《中国加入议定书》与《中国加入工作报告》中规定的“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措施”的实体规定、法律实践及其之间的关系等,对中国现存的保障措施法制进行一些分析评述。 本文分为引言、正文、结论3部分,共计5章。 第一章简要概括了目前中国保障措施的立法情况。 第二章分别从保障措施的实体要件、程序要件及实施方面对WTO《保障措施协定》与中国《保障措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了阐释与对比分析。 第三章分别就《GATT1994》第19条“未预见的发展”、《农产品协定》第5条农产品特别保障条款、《纺织品及服装协定》第6条第1款过渡性保障措施条款及《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10条紧急保障措施条款的实体规定,及其对中国保障措施立法的影响进行分析与展望。 第四章主要研究了《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6条“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措施”的实体内容与具体实施,以及美国对华特保立法的情况,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些粗浅的法律补救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