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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古至今,见义勇为都作为我国的传统美德被法律和道德不断传颂,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的迅速发展,当前精神文明建设的脚步逐渐赶不上物质文明建设,甚至出现了前所未有的道德滑坡。见义勇为者勇于挺身而出,给充斥着利己主义的社会带来了一道曙光,但见义勇为者在实施见义勇为行为之后往往给其带来许多困扰,生活的困窘、高额的医药费等现实问题摆在面前,如果这些问题不能得以解决,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有效保护。当前,有越来越多的学者呼吁对见义勇为统一立法,建立全国性的统一规范,但也有不少人对此持否定态度,认为统一立法容易脱离地方实际,不能根本解决现实问题。但无论持何种态度,对见义勇为行政奖励的主体和奖励设定、确认标准、监督和救济机制等方面的规定须做到协调统一,因为奖励内容和制度的不同步会使奖励丧失公平,最终损害见义勇为者的根本利益。因此,本文之目的不在于讨论是否应统一立法,旨在对见义勇为行政奖励制度的构建提出切实可行的完善建议,从体系和制度上保障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见义勇为行政奖励制度的有效运行有利于解决见义勇为者所面临的最实际的问题,对他们的奖励不仅能从物质上,更从精神上给予其鼓励和帮助,为社会树立先进表率,弘扬正能量。在实践中,我国大部分地区已有见义勇为的相关地方立法,规定了对见义勇为者保障和奖励的具体实施办法,为见义勇为行政奖励制度提供了重要的保障。我们在欣喜的同时必须看到制度中存在的缺陷,见义勇为确认难度大、程序机制运行混乱、监督和权利救济机制不完善等问题依然突出。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对见义勇为行政奖励的概念进行了分析。在充分了解概念的基础上,进一步对见义勇为行政奖励的性质进行深入探讨,对其性质的理解能使我们更加全面地认识见义勇为行政奖励制度。然后,具体阐述了见义勇为行政奖励的基本原则和优势,旨在论证其价值合理性。见义勇为行政奖励的基本原则反映了它的基本特点、宗旨和精神实质,对见义勇为行政奖励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第二部分具体分析了我国目前见义勇为行政奖励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五个方面:第一是见义勇为的行政确认难度较大;第二是见义勇为行政奖励设定不规范;第三是其程序运行机制不规范,主要表现为实施过程中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层出不穷,时效和行政回避制度的规定不合理;第四是监督机制不健全,缺少切实可行的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机制;第五是权利救济途径运行不畅。第三部分针对见义勇为行政奖励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探究问题出现的原因,以此作为完善见义勇为行政奖励制度的依据。主要有五个原因:第一是“见义勇为”的法律定义尚不明确;第二是地方立法保护体系不协调;第三是见义勇为行政奖励的主体设定不规范;第四是法律责任划分不清;第五是执法人员的法律观念淡薄。第四部分提出了完善见义勇为行政奖励制度的具体措施,针对相应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要改善见义勇为确认难的困境,规范奖励的设定;同时也要完备程序规范,健全见义勇为的时效和行政回避制度,加强执法人员的法律观念,打破固化思维;最后要完善见义勇为行政奖励的监督机制,畅通权利救济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