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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中,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很好的保障,尤其是在侦查阶段,因此,这就需要各方采取措施给予有效保障。律师在侦查阶段行使会见权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就是一项非常有效的权益保障措施,它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多方面的帮助。律师在此阶段介入,可以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听取犯罪嫌疑人对指控罪名的意见和辩解理由等等,从而可以更好地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另外,辩护律师在此阶段介入行使会见权,对制约侦查权,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律师辩护职能的正常行使,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2012年3月通过了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就律师在侦查阶段行使辩护权的相关事项做了修改规定,尤其是对律师会见权的强化,成为这次修改的突出亮点之一。但是我们发现在这次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仍然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且实践与理论出现脱节现象。在司法实践中,律师在侦查阶段及时、顺利地行使会见权仍然比较困难。本文以J市的情况为例,对律师在侦查阶段行使会见权进行论述,正文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新刑诉法颁布实施以来,J市律师在侦查阶段行使会见权的总体状况,了解实践当中律师行使诉讼权利的具体情况,有哪些特点。第二部分主要是论述在实践当中,律师在侦查阶段行使会见权时存在的一些问题,主要包括不能及时会见到犯罪嫌疑人、会见的时间和次数受限、与侦查人员沟通不顺畅等等,进而分析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包括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为下一步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做准备。第三部分主要是提出对侦查阶段律师行使会见权的进一步完善。主要包括立法上的完善和制度上的完善,立法上的完善包括明确犯罪嫌疑人的会见权、确立律师在场权、完善律师会见权救济制度;制度上的完善包括改革羁押监管体制、建立司法审查制度,完善奖惩、考核制度。另外,还要转变办案人员观念,提升办案人员和律师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