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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立法的产生和发展,是新旧思想激烈碰撞、国家政府职能发生重要转变的产物。行政立法很大程度上突破了“三权分立”、“依法行政”等传统法治观念的束缚,及时地适应了社会发展的需要。不过,行政立法在具体实践中,的确存在种种缺陷,正如孟德斯鸠所言:“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者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行政立法使得行政机关行政权和立法权集于一身,授权立法构成对民主政治的威胁,它将重要的事项从他们应在其接受反对党的公开和自由论坛中撤出,并委之行政机关幕后决定。20世纪30年代,德国就是通过行政立法的形式彻底破坏了魏玛宪法体制,确立了德国希特勒法西斯政权,给德国乃至世界带来了空前的灾难。因此,西方国家在突破传统理论,大量进行行政立法的同时,又不得不在现有的政治体制中寻求一套保护其宪政主义的措施,建立行政立法监督机制,对行政立法加以控制,因此,“现有的问题不是需要授权立法与否,而是采取何种控制和保障手段,以使所授之权不被滥用”。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和国家不断总结治国的经验教训,高度重视民主政治建设。二十多年的法制建设,硕果累累,尤其是行政立法方面,更是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我国先后出台了大量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目前,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上千件,国务院各部门和有规章制定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多达几万件。数量如此庞大的行政立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涉及国防、外交、公安、海关、司法行政、财政、税收、审计、劳动、人事、金融、保险、对外贸易、邮电、教育、城乡建设、科学、文化、卫生、民政、环保、监察、民族事务和计划生育等各个领域。广泛的行政立法对于规范政府权力,促进依法行政,推动政府管理,促使行政高效,促动政府关心法治和人权,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是,缺乏控制的职权立法引起相当程度的立法膨胀,难以规束的授权立法引发不同程度的权力扩张。这样,“行政法律规范相冲突、不一致、相抵触现象折低了行政法的威尊;行政法律规范良莠不一,不正当利益考虑、加重相对人负担、阻滞权利主张和实现的立法缺陷,降低了行政立法的品位。在日益崇尚法治时代精神和人权价值观念的行政领域,政府立法及其改善问题已越来越受人注目。行政立法是行政主体做出的对不特定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具有重要影响的抽象行政行为。为了保证行政立法的合法性,使行政立法尊重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对行政立法进行全面的监督。我国也确实有一套行政立法监督体系,这体现在《宪法》、《立法法》、《地方组织法》和《行政诉讼法》等法律中的相关规定中,但我国行政立法监督本身存在的问题使行政立法的监督力度非常的薄弱。重新审视我国的行政立法监督机制,从权力机关入手,借鉴国外先进的制度和经验,结合我国自身国情,完善我国的行政立法监督机制,已经成为行政法学界不得不思考的重大现实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