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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幼儿照护已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在现代社会,女性劳动者大量进入劳动力市场,家庭结构日趋小型化,社会托育机构严重不足,我国面临着婴幼儿照护难的问题。国务院办公厅于2019年4月17日出台了《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鼓励各个地方政府要探索试行与婴幼儿照护服务配套相衔接的育婴假。2019年10月1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率先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妇女保障条例》里规定了“共同育婴假”条款。育婴假引发了社会的关注,但学界目前尚未对育婴假制度进行系统研究,已有的研究成果还不足以回应现实关切。鉴于此,本文对育婴假制度的法理基础、立法模式和成本负担模式、法律关系以及具体的制度构建进行了研究和思考。第一部分是育婴假制度的法理分析。这部分包括育婴假制度的立法目的、我国建立育婴假制度的宪法基础和我国建立育婴假制度的必要性分析等三部分内容。育婴假制度是出于解决劳动力再生产危机、促进工作领域性别平等和对家庭友好等目的而设立。我国建立育婴假制度的宪法基础是基于对妇女平等权和婚姻、家庭的宪法保护。仅靠大规模设立托儿所等社会托育机构难以满足庞大的托育需求,我国解决婴幼儿照护资源不足的问题要综合运用金钱政策、服务政策和时间政策,育婴假制度作为时间政策的一种,在其中发挥着难以替代的作用。第二章是育婴假的立法模式和成本负担模式。育婴假立法模式可以分为单独立法模式、家庭休假立法模式、劳动基准立法模式和就业领域性别平等立法模式等四类。我国短期内应该采取育婴假单独立法的模式,等时机成熟后,可以考虑将产假、陪产假、育婴假等具有促进性别平等功能的休假进行整合,出台性别平等促进法。育婴假的成本负担模式可分为劳动者负担模式、用人单位负担模式和社会保障负担模式。我国应选择国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承担义务的社会保障负担模式。第三章是社会保障负担模式下育婴假的法律关系分析。本章从法律关系结构图入手,分析了我国现行休假制度的法律关系。我国现行休假制度大多是国家出于保障劳动者休息权实现的正当目的,通过刚性的劳动基准的形式对劳动者予以倾斜性保护,赋予劳动者在特定假日休息的权利,并对用人单位课以相应的义务。本章概括了社会保障负担模式下育婴假法律关系的特性,从私法效果和公法效果两方面论述了社会保障负担模式下育婴假的法律效果。第四章是我国育婴假制度的具体规则设计。我国育婴假制度应包括申请主体、申请程序、时间长度、育婴假期间的停薪留职与复职、法律责任等。在申请主体方面,我国短期内应对用人单位的规模做出限制。劳动者满足特定条件可以直接申请育婴假,一般不需要经过用人单位同意,但应该以书面的形式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育婴假的时间长度在一年左右较为合适。育婴假结束后,用人单位应该为劳动者回复工作,不能回复原职的应保证劳动者原有的工资待遇不降低。如果用人单位拒绝为劳动者提供育婴假,劳动行政部门可以采取罚款,责令改正等措施,劳动者也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的方式来获得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