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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国家权力体系中,行政权是一种很强大的权力,这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其中行政自由裁量权以它“选择性”的特点成为行政权中最显著、最活跃的部分,广泛作用于行政行为中。但是,正如先哲孟德斯鸠所说,一切权力都易被滥用,尤其是在行政机关拥有广泛裁量空间的领域,行政权力更易被滥用。如何应对这种状况呢?一方面我们不能因噎废食地废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另一方面我们也不能对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放任不管。明智的做法是采取适合的措施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控制,以达到既能充分发挥自由裁量权的积极效用,又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目的。我国行政法学界长期主张的合理性原则以它难以克服的理论和实务上的缺陷,很难担当起有效控制自由裁量行为的重任。而渊源于德国并有行政法“帝王原则”之称的比例原则则以它较为成熟的理论体系和客观的操作标准,在控制自由裁量行为、推进人权保护方面发挥着突出的作用,在公共利益和公民基本权利之间具有“黄金分割点”的价值。“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借鉴其他国家经过实践检验的标准,对我国有效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运行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在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过程中,势必要面临在均能达成同一行政目的的多种行政手段中进行选择的问题。如何选择行为的方式、方法、幅度和范围?在所追求的行政目的和公民的利益出现对立时,如何全面衡量所涉及的各种利益?等等问题显然都涉及到法益的衡量。比例原则为如何衡量法益提供了具体的评价标准。因为,比例原则就是在受侵害的相对人权益和所追求的公共利益之间进行利益衡量,通过对手段与目的间关系的衡量,要求手段与要达到的目的之间有一定的均衡关系,要求对相对人的侵害限制在最小的幅度内。这就为行政机关提供了如何行使裁量权的标准,同时也能使公民据此判断行政机关裁量权的行使是否正当,以更有效地制约裁量权的行使,从而防止行政机关恣意行使权力,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权利。 本文共分为三部分来论述比例原则。 第一部分从比例原则的渊源、内涵、法律地位、功能以及在相关国家和地区的适用等方面对比例原则的基本问题进行探析。比例原则来源于法治国家理念和基本人权本质,经过理论界的研究和法院的判例确认而不断发展成熟。通说认为比例原则由妥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及均衡原则三个子原则构成。本部分即着重对比例原则的三个子原则进行阐述,并尝试对公共利益这一不确定法律概念作出界定,同时对必要性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