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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我国高度重视并且大力提倡民事调解,特别是法院调解。审判实务中的大多数民事、经济纠纷案件都是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的,调解已经成为了中国最具特色的民事审判制度,在国内素有“优良传统”之美称,在国外被誉为“东方经验”。然而,在取得令人瞩目成就的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对调解的偏重也带来一些问题,对于过分偏重调解的批判之声在民事诉讼理论界从未停止过,尤其是到了20世纪80年代后期,随着我国经济体制中计划经济成分逐渐减少,商品经济因素日渐增多,理论界对审判过程中偏重调解的做法的批评渐趋激烈。
近年来,学者们对我国法院调解制度做了多方面的研究和探讨,并提出多种建议和改革方案。我们认为,在调解中,法院调解应体现私法自治的精神和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调解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在于双方当事人真实的合意。而法官只需要提供相关的法律咨询,监督调解协议拟定的公平性与合法性。调解应以自愿、合法也即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为基本原则。对民事诉讼调解的相关司法解释应该上升为立法。与此同时,以建立民事诉讼调解书面申请制度和建立适当的“调审分离”制度解决法官在调解中权职过重问题。进一步完善调解的再审判监督制度,保障调解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