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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2年3月1日伪满政权成立,日伪为了使之更具有“独立”国家之形,连续颁布了一系列的法令。但是惟独没有制定伪满洲国的“国籍法”,对于建立现代国家重要法律之一的“国籍法”始终未定,其中的原因是很复杂的。 一方面,“国籍法”的制定不像其他法律的制定那样简单,例如对伪满洲国的“国民”的界定问题,即伪满洲国所谓的3000万“国民”究竟是指哪些民族?如何用法律的观点去衡量?则不得其解。若是按照《建国宣言》里对享有“新国家”平等待遇的民族作“国民”的定义标准是不妥的。因为这本是宣言“五族共和”、“机会均等”、“平等待遇”,并不是为本国“国民”所下的定义,更不能以其作为法律上的依据,因此就为伪满“国籍法”的制定问题埋下了伏笔。 另一方面是最重要也是最令日伪感到为难的是,居住在东北的日本人和朝鲜人双重国籍的问题处理,这是很棘手的。居住在东北的日本人均可拥有“满洲国”的国籍,但是日本人在感情上并没有脱离日本国籍而加入“满洲国”国籍之意,这就增加了日本人双重国籍的产生;尤其是1936年7月所谓的《日满条约》和其附属说明中更是表明了日本人是以不脱离本国国籍为前提的,其结果更是增加了在满日本人双重国籍情况的产生。对于东北朝鲜人由于历史上的种种原因以及1929年修改的《中国国籍法》也在无形之中增加了在满朝鲜人双重国籍情况的产生。日帝担心,若不恰如其分地解决伪满洲国“国籍”问题,在人们的印象当中的伪满洲国只不过是日本人的傀儡政权,在国际社会上也会受到谴责。 正因为如此以及日本一直忙于东亚战争而无暇顾及处于难产中的伪满洲国“国籍法”,即使出现了许多的“国籍法草案”,但是直至1945年统治者还未制定正式的伪满洲国“国籍法”;同时“暂行民籍法”却在无形中替代了难产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