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众人物人格权的限制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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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元甲》这部电影在给观众带来全新的视听感受,带来巨大的票房收入的同时。却也为自己找来了一场官司。霍元甲孙子霍寿金认为:“该部电影对历史史实的改编,侵犯了死者的人格利益,且自己作为霍元甲的后人,精神上受到极度痛苦,甚至引起众邻对自己身份的怀疑。”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定法院判决该电影侵权,要求在全球范围内立即停止《霍元甲》的发行和放映并公开致歉。  本文从霍寿金状告《霍元甲》这场官司出发,通过分析比较公众人物人格权以及公众人物人格权的限制和保护关系研究的国内外现状,揭示公众人物的概念,并且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不同标准的公众人物其人格权限制和保护的范围和理论依据是不同的。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公众人物的名誉、隐私、肖像、姓名等人格权相比一般人物的限制范围和理论依据。与一般人物相比,公众人物的人格权也有受到特殊保护的领域,特别是体现在公众人物人格权的商业化利用、恶意攻击公众人物人格权以及纯粹的私生活领域。在这些领域,由于公众人物的社会关注度比较高和其本身所特有的社会影响力,因而其人格权有更容易受到侵害的可能,所以在这些领域,公众人物的人格权理应受到更加严格的保护。并且在这里,笔者概括了侵犯公众人物人格权的侵权认定标准。并结合前文对公众人物的分类,具体探讨了死后公众人物人格利益的特殊保护,包括死者人格利益的存否,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主体、保护期限等,对这些问题都一一做了论及。本文认为《霍元甲》剧通过对历史人物霍元甲生平事迹的虚构,特别是对其前半生事迹的更改,有损其民族英雄的形象。损害了其人格利益。尽管该剧后来将霍元甲描述成为一个武术领袖,对其人格甚至还有提高的作用。但是笔者认为,无论该剧后来如何从正面描述霍元甲的形象,但是其前期对霍元甲生平的虚构和浮夸,对霍元甲的人格利益和其后人精神上造成的损害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因而,笔者认为该剧理应构成侵权。  文章围绕如何处理好公众人物人格权的保护和言论、出版自由这个问题?在同样作为宪法性的权利的二者之间如何作出平衡。笔者试图通过对公众人物类型的划分,以及不同类型的公众人物人格权的权利内涵的分析比较,从公众利益和公众兴趣两个基准点出发,紧紧围绕这两个角度进行分析论证,得出公众人物人格权受到限制的领域,以及如何配置公众人物人格权保护与言论、出版自由两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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