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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约定的互相考察、双向选择的磨合、试错期间。用工自主权是用人单位一项重要的权利。在我国经济发展下行的社会状态下,保障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权利的合理行使,对企业的持续发展与劳动关系的和谐构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是尊重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与发挥试用期作用的双重体现。但是,笔者通过对“北大法宝”法律数据网络平台上搜集到的2017年1月至2018年9月期间,在全国范围内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1条”审结的涉及用人单位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纠纷79件民事案件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后,发现在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存在一些法律问题。本文选择《用人单位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法律问题研究》为题进行研究,旨在分析目前用人单位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司法实践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用人单位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建议,以期能进一步保障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并充分发挥试用期设立的作用。在研究过程中,笔者对我国现有研究成果进行了梳理,通过对79件案件数据进行整理,归纳出我国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在借鉴德国、法国及美国相关劳动法律规制经验的基础上,在以下四个方面提出完善建议:一是明确界定法律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考量标准;二是适当减轻用人单位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三是构建以支付经济赔偿金优先的用人单位责任承担方式;四是加强工会对用人单位“不能胜任工作”考核的监督。通过前面的论述分析,笔者认为,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只是暂时的,通过法律制度的逐渐完善,试用期制度设立的作用终会得到充分的发挥,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也会得到更加完善的保障,《劳动合同法》“构建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立法理念将会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