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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刑法将军事刑法纳入了国家的基本刑法典,这是我国刑法典完备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军事刑法走上成熟和基本稳定的体现,但随着97刑法近十年来的实施,针对军事刑法的立法改革并没有凸显刑法典的完整性和权威性,反而呈现越来越多的缺陷需要进一步完善。由于在立法过程中对军事刑事立法、司法的规律和特点没有给予系统、细致地研究、掌握,将军人违反职责罪并入刑法的时间又过于仓促等原因,随着军事司法实践的检验和军事刑法理论的发展,军事刑法特别是军人违反职责罪呈现出越来越多的立法不足、缺失和漏洞,不能不说是97刑法典颁行后的一大缺憾。现行刑法中,军人违反职责罪在立法上表现出的军职罪种类范围较窄,罪名稀缺,对危害军事利益的行为犯罪化立法力度较小;犯罪主体列举不周,对军事单位犯罪没有涉及,没有规定特殊状态下对国外主体的适用;缺失对非军人能否与军人构成军职罪共犯等共同犯罪的规定;部分罪名的罪状在表述上存在问题;军事刑罚的种类过少,不能灵活执行,立法导致剥夺军衔刑这一传统附加刑的地位不明不白;在立法技术上存在着某些用语表述欠严谨、用词不准确、规定过于笼统、模糊等等现象,不但容易引起对刑法具体适用上的争议,也不可避免地给军队司法机关贯彻执行刑法带来困难。这些问题的存在,表明我国的军事刑法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军事刑法独特的价值取向决定了军事刑法应当突出对国家军事利益的保护。本文就下步立法如何完善军人违反职责罪提出了构想:合并刑法典第七和第十章,设立危害军事利益罪;对非军人与军人、普通军人与有特殊身份军人、首长指挥部属、成建制地实施共同犯罪作出明文规定;在刑法总则中明确“战时”、“军人”等词语的定义;增加对危害军事利益行为的犯罪化力度,但同时,在立法上要妥当解决军事需要与刑法谦抑主义的矛盾。随着我国法制的健全、军队建设的发展以及国际和国内军事形势的变化,我国的军事刑法在理论研究上、法律规定上都需要接受现代刑法理念的浸润,完善刑事立法技术,对国际、国内军事情势变迁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准确估计和考量,从立法上实现对国家军事利益的切实保护。而对军事刑法的研究,既要立足于刑法,又要着眼于军事。本文主要就军人违反职责罪发展过程中呈现出来的问题,进行梳理、归纳和审视,权当抛砖引玉,获得刑法学界的重视,以期有更多学者、专家将军事刑法纳入研究视野,尽快在刑法学理论体系之下,建构军事刑法的理论框架,探讨军事刑法的理论特色,进一步推动军事刑法立法的进程和质量,促进国家刑事法治一元化及军队建设法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