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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我国对法官的考核和公务员无异。上世纪90年代初,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审判工作形势也发生深刻变化,司法的中立性、独立性特征逐渐显现,各地法院开始探索法官的专门化考评机制。最高法于2008年出台、2011年完善的案件质量评估体系成为对法院、法官进行专门化考核的主要依据。此后,各地法院为加强审判管理、保障案件质效,普遍引入了企业的绩效管理机制,对法官的考核也从公务员考核为主逐渐转向以最高法构建的案件质效指标为主的审判绩效考核和公务员考核并存的双轨制考核。通过分析J县法官考核模式发现,现行法官考核机制主要有以下特征:1.考核目标为提升审判绩效;2.考核组织由政治部、立案庭、审判管理办公室等部门工作人员组成,鲜有法官代表参加,法官考评委员会未运作;3.考核内容包括审判绩效、党务政务、综治等方面,其中审判绩效为主要考核内容;4.考核方式为对指标进行量化打分,以分数定等次;5.考核结果运用于发放绩效奖金、个人评优评先。员额制改革后,各地法院实行的“新”绩效考核办法,仅在形式上进行人员分类考核,考核机制上“新瓶装旧酒”。现行法官考核机制存在考核理念滞后未能契合司法公正目标、考核内容设置不合理未能尊重审判规律、考核方式行政化未能体现法官主体地位、考核结果运用不足未能形成有效激励等问题。建立与员额制相适应的法官业绩评价体系,须转变理念,重新定位法官评价的功能,围绕职业化法官的塑造及公正高效的司法制度的建立进行路径的设计:1.重塑理念,从约束法官到激励法官,从考核法官到评价法官,从管理法官到法官自治;2.明确目标,激励和塑造职业化专业法官,监督和制约审判权运行,实现司法独立和公正;3.建立框架,重整案件质效指标,增加主观评价内容,法官深度参与评价工作,评价结果多重表达、广泛运用。本文以J县法院为例,尝试构建法官业绩评价模式。第一,评价主体为法官考评委员会,由院长、政治部主任及5名法官代表组成,委员会下设评价工作组,均由法官组成。第二,评价内容除案件质效指标外,增加庭审驾驭、裁判文书、品性作风等主观指标。第三,评价程序设置为:1.年初制定评价工作计划;2.定期抽查庭审、裁判文书;3.年终评价案件质效和品性作风,案件质效指标量化打分,品性作风采取职能部门监督和全院民主测评方式评价;4.听取法官自评;5.出具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包括评价指标汇总表、评语和评价等次,法官可复议;6.评价报告运用,作为调整法官等级、绩效奖金分配、评优和培训的依据,并存入个人人事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