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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乃生命之源,不仅是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基础,也是一种具有战略意义的、人类不可或缺的物质生产生活资料和自然资源。若饮用水无法按时、按质、足量的提供给居民,必然会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产生极其重大的不利影响,因此饮用水源的保护至关重要。广州市是一个境内河流众多、水资源较为丰富的城市,但也是一个较容易被污染的城市。由于饮用水源关乎居民生命健康和居住环境,为了对其管控和保障,广州市对其进行了立法保护,《广州市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规定》被制定于2010年,该部法规虽然其后进行了微修,但仍存在立法结构不合理、立法存在缺失、行政管理分工不够明确、饮用水源跨区域协调机制不够健全、法律责任不够恰当等一系列问题。上海、深圳与广州一样位列全国四大一线城市,广州与前述两市在经济发展、环境保护方面遇到的问题比较类似。上海、深圳在法治建设方面一直位于全国前列,在饮用水源保护立法方面较有建树,因此其相关经验值得借鉴。生命健康权理论、环境权理论、饮用水权理论是饮用水源保护的理论基石,在此基础之上,结合现行《广州市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规定》出现的实际问题,笔者提出了弥补立法缺位、健全跨区域饮用水源协调防治制度、完善财政支持制度、建立考核评价制度、重构科学合理的法律责任体系等具体的立法修改建议,以期能为广州市饮用水源保护尽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