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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是指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为《刑法修正案(六)》增加之罪名。本文较为深入地分析了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主体、罪过形式及强令行为,针对存有分歧的观点进行了归纳比较,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指出了若干在司法实践中需予以明确之处,并相应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建议。本文共分三章,第一章阐述了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主体范围界定,介绍了从1979年《刑法》到2006年6月29曰《刑法修正案(六)》对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主体的修改,分析了修改的内容、修改的背景与影响,各种理论之争并着重分析了《刑法修正案(六)》对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主体界定标准及主体范围即管理人员、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第二章概要分析了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罪过形式,在吸收借鉴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学者们尚存分歧之处和需要着重把握之处进行了探讨,列出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并进行分析确定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罪过形式为过失;分析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罪过要素,强令者的注意义务与注意能力,并结合强令违章冒险作业分析提出自己的看法。第三章分析了强令行为的概念与特征及应明确的问题,如强令行为方式与表现形式,强令的程度等;关于强令行为的对象,介绍强令行为对象的立法沿革并结合案例对强令对象中的劳动关系、雇佣关系进行分析:关于强令行为的内容分两方面分析:一是“违章”理解中所指规章制度,应当包括以下三类: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生产、作业单位及其上级管理机关所制定的规程、规则、规章等的明文规定,生产、作业单位中通行的行之有效的正确的操作习惯与惯例,且三类应与生产作业安全相关;二是“冒险作业”的理解:险的范围,作业的范围及认定,这里的生产、作业,既包括合法开办的工厂、企业从事的生产、作业,也包括非法从事的生产、作业,如未经工商登记批准的企业从事的生产活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而从事的地下采矿作业等等。对作业的认定首先应与生产安全相关,其次违法行为必须发生在生产、作业中,这是构成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