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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是现代社会资本流通的前提,而商业信用的建立和维持又需要担保制度的支撑。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动产(原材料、库存商品、机器设备等等)的价值与日俱增,世界各国均在为寻求更加完备的动产担保方式而努力,动产让与担保制度应运而生。本文结构共分为五大部分:第一部分为动产让与担保概述,首先对动产让与担保的概念作了界定,然后阐述了其具体的法律特征,并与相关制度如动产抵押、代物清偿预约、所有权保留进行了对比,从而有利于更好地把握动产让与担保制度。第二部分为动产让与担保的设立与消灭,动产让与担保的设立有四要件:设立主体即设立契约的当事人、被担保债权、担保标的及设立行为。动产让与担保的消灭主要有四大原因:被担保债权的消灭、标的动产的灭失、让与担保的实行及让与担保权人的放弃。第三部分为动产让与担保的效力,以日本学界及实务界中的动产让与担保制度展开。其效力分为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两方面。具体而言,对内效力即契约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被担保债权的范围、效力所及的标的物范围、标的动产的占有使用关系及保管关系、优先受偿权等;对外效力主要包括动产让与担保对当事人债权人的效力以及除当事人债权人之外的第三人的效力两方面。在阐述日本动产让与担保制度内外效力的同时提出了自己对相关问题的看法并就中国司法实务中出现类似情形下的处理方式以现行中国法为基础提出了自己的建议。第四部分为集合动产让与担保。某种程度而言,集合动产让与担保已成为日本动产让与担保制度的主流。首先,对集合动产让与担保的概念予以界定,然后就集合动产让与担保的设定和效力中区别于一般动产让与担保的地方重点阐述,最后与我国《物权法》中的特别动产集合抵押制度进行对比。第五部分为结语部分。笔者以我国司法实务中的案例为出发点,通过数据分析的方式对我国司法实务中涉及让与担保的案例做了样本性的统计,并以此为基础提出了笔者对动产让与担保制度是否应当引进以及如何规制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