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收集、掌握较为详实的商业信息是政府决策和实现经济宏观调控的前提,保护商业秘密类信息是各国信息公开法制的重要内容。在美国,信息自由法通过初期,法院对商业秘密类信息公开案的审查处于探索阶段,受司法能动主义影响,法院采用主观判断标准界定商业秘密类信息公开案,严格审查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行为,极力促进商业信息的最大化公开;商业秘密类信息公开案的发展时期以双重利益标准的确立为标志,这一时期受经济滞胀的影响,法院为了维护行政机关的运作利益以及商业秘密类信息的利益,不断修改双重利益标准信的适用范围以扩大了机密信息的保护范围,反信息公开诉讼的出现等其他法律方式也体现了司法审查的克制主义;经过十几年的经验积累,商业秘密类信息公开案的司法审查逐渐走向成熟,以三重利益标准确立为标志,这一时期,狭义的商业秘密被重新赋予信息自由法的涵义,法院根据不同案件的利益冲突采取了不同的审查态度,彰显了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查进入成熟时期。学术问题具有共通性,结合我国目前的具体国情,美国的经验可供我国以资借鉴。我国信息公开法制建设处于起步阶段,无论是从制度层面和观念层面都亟待完善,对商业秘密类信息公开案进行司法审查中宜采取严格的审查态度,具体的案件的审查应以保密为基本原则,但涉及公众权益的案件,则应坚持最大范围的公开为例外,维护公众的知情利益;其次,在商业秘密类信息的认定标准上应从四个方面综合考虑,最后结合其他司法技术的应用,均衡保密与公开之间的利益冲突,有效的保护公共利益和私人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