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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不断进步,特别是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保险行业发展迅速,与此同时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也成为学者研究讨论的对象。因为保险合同大多属于格式合同,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地位的不平等必然导致免责条款成为研究的焦点。随着法治进程的不断加快,对于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研究是非常必要的,只有深入研究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规定,弥补目前法律规定的漏洞与不完善之处,才能不断促进保险合同的发展,繁荣保险市场。 笔者采用比较分析、逻辑分析、文献研究和理论分析等方法,从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基本概述入手,通过对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要素进行分析,比较不同国家和地区关于免责条款的规定,着力探讨我国对保险合同免责条款规制的必要性,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内容和程序的完善提出建议,以期能解决当前存在的一些困惑和争议,方便司法裁判。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概述。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应当采取广义说,不能将其局限于形式上的免责,更应当以实质的免责来进行界定。凡是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规定,无论是存在于一般条款之中还是规定在特定的免责条款之中,都属于免责条款的范围。 第二部分是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效力要素分析——明确说明。虽然我国《保险法》对于保险人的说明义务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并且也分情况加以区分,但是笔者认为我国现行保险法的规定仍然不完善,需要进行调整。一方面对于一般性的说明义务应当进行限制;另一方面对于明确说明的义务应当扩大其说明的范围,只有这样才会更好的平衡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利益。 第三部分是各国及地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比较。通过各国及地区不同规定的比较,对于完善我国《保险法》关于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规定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因此,在此部分中,笔者将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日本商法典》、《意大利民法典》和中国台湾地区的“保险法”,一方面介绍其各自特色的规定,另一方面为我们借鉴完善我国的《保险法》提供依据。 第四部分是我国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立法及其适用存在问题的分析。我国保险法修订前后关于免责条款的规定,现行免责条款在实务中存在的问题,我国保险合同免责条款规定的不健全,主要包括一次性赔偿结案、保险免责条款内容无限制、第三人责任过重三个方面;此外保险合同免责条款解释原则混乱,主要体现为缺乏统一性、适用顺序不明、疑义利益原则适用不当;另外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行政监管权限不明。 第五部分是对免责条款进行法律规制的思考。一方面要对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内容进行完善,包括明确界定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引入询问说明规则、完善明确说明义务的规定。另一方面要完善对保险免责条款的适用程序,包括提示说明义务的完善、“犹豫期”制度的引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