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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提出,乡村治理环境随之发生了很大变化,而改革和完善乡村治理结构是乡村治理的重要内容和艰巨任务。要彻底破解“乡政村治”二元治理格局的结构性矛盾所引起的体制性冲突以及制度性制约,引导乡村社会走向自主治理、民主治理和合作治理的轨道,就必须要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农村自治组织、农村社会中介组织以及广大农民群众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改革和完善现行的乡村治理结构。
在乡镇层面上,要根本转变社会治理结构的传统类型,顺应基层民主的大趋势,突破乡镇政权对集权模式旧结构的路径依赖,消除乡村两级的体制性和结构性矛盾,构建一体化的“乡(镇)村自治”的未来治理结构。目前,乡镇政府职能定位发生偏差,表现在乡镇政权主要侧重于政治控制和经济发展,轻视社会发展和政治发展,这就必然导致了乡镇政府机构很难彻底而有效地进行改革。乡镇政府因其职能定位上的缺位、错位和越位,以及过度地参与、甚至是干预市场和经济活动,因而出现了“政府企业化”及“行政赢利化”的倾向。这就必然加剧财政能力与职能扩张、政府权力与市场秩序、长期发展与短期利益等多重矛盾和冲突。要解决这种矛盾和冲突,唯一的途径就是把乡村两级整合成同一结构类型,实行“乡镇自治”,建立乡村一体化的地方民主自治。
在村庄层面上,首先要确立党对农村建设的领导,正确认识和处理村党支部与村委会的矛盾冲突,理顺“村两委”的结构关系,构建民主合作的村庄治理结构。消除“村两委”的矛盾和冲突,是关系到社会主义新农村治理结构能否根本转型的重大政治问题。另一方面,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时期,要有效开展村级民主自治,规范村民自治运行机制,夯实社会主义新农村治理结构的民主自治基础,根据农村民主建设的实际情况,改革和完善村民自治制度,推动基层民主实践取得突破性的进展,促使基层民主走向具体实质民主,为实现乡村治理结构转型铺平道路。
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时期,还要有效整合乡村社会的各种利益集团,优化农村社会中介组织,构建多元合作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治理结构。乡村治理结构是乡村社会各种利益集团进行利益互动的有效平台,因此,有效整合农村社会的家族、企业组织以及各种中介组织的利益,构筑多元合作的治理结构,进行体制创新,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社会基础。要正确看待各利益集团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既不要患“民间组织恐惧症”,也不能放任自流、失去对其控制,要引导它们正面参与乡村治理,努力协调各方利益,建立多元合作的网络治理结构,改变乡村居民“一盘散沙”的弱势状况,减少治理成本,合理利用乡村社会治理资源。
综上所述,本论文的主要观点是:在现阶段,由于“乡政村治”的二元治理结构存在内在体制性和制度性矛盾和冲突,而且结构比较单一,难免在乡村治理实践中出现这种或那种问题、甚至是出现治理失效的现象,因而,为了提高乡村治理效率,在改革和完善现有乡村治理结构的基础之上,需要引进其它的辅助的治理主体——农村社会中介组织。因此,要在发挥现有的乡村治理结构作用的同时,注重发挥农村社会中介组织在乡村治理中的辅助作用,构建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的乡村治理新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