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惩戒权的刑法边界探析

来源 :西南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majinr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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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家长是否享有对未成年人的惩戒权一直是备受学者们争议的问题,然而从家长惩戒权的历史渊源、现有法律的相关规定、家长行使惩戒权十分频繁的现状以及惩戒权存在的社会学和心理学依据可知,家长应该享有惩戒权,但其行使时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制,包括行使前提、行使方式、行使应遵循的原则,否则就构成惩戒权的滥用,可能承担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但我国现行刑法由于受“法不入家门”观念的影响,加上家庭空间的隐蔽性、不易发现犯罪事实、被害人不愿告发家长、主观认定上存在困境等原因,刑法对家长滥用惩戒权构成犯罪的行为持消极调整态度。这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与国际上普遍奉行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相悖,因此有必要加大刑法对家长滥用惩戒权行为的规制力度,打破“法不入家门”的传统。但是刑法在调整家长滥用惩戒权行为时需坚持以儿童成长利益最大化原则为判断标准、坚守以宪法为指导、罪刑法定原则、犯罪构成理论以及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立场和原则,严格虐待罪、侮辱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等具体罪刑条款的适用。为了更好地对家长惩戒权的刑法边界问题进行探讨,全文共分为了四个部分,共约4.7万字。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家长惩戒权的概念与性质。在肯定我国家长享有惩戒权的前提下,将本文中的家长限定为未成年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同胞兄姐。同时指出家长惩戒权是指家长源于教育未成年人的权利义务,在未成年人行为出现过错、偏差时,使用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给予未成年人身体或心理上以痛苦,使其改过迁善,防止其重复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行为的权利与义务。家长惩戒权的法律性质为一种“义务权”。第二部分主要探讨了家长惩戒权的行使规则。指出家长惩戒权的行使需以未成年人存在“过”,即根据现有法律规范或道德规范,未成年人实施了危害其身心健康发展的行为为前提;行使方式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两种;行使时应遵循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以及比例原则。此外,家长惩戒权的行使必须及时,同时需要告知未成年人行为错误的原因以及正确的行为标准,切勿在惩戒后立即给予未成年人奖励。第三部分主要介绍了家长惩戒权的滥用及责任。在分析了家长滥用惩戒权十分严重的现状和危害后,对家长滥用惩戒权可能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进行了探讨,着重介绍了我国刑法由于受“法不入家门”观念的影响,加上家庭空间的隐蔽性、不易发现犯罪事实、被害人不愿告发家长、主观认定上存在困境等原因,在认定家长滥用惩戒权行为构成犯罪上存在困境。第四部分探讨了家长惩戒权滥用行为的刑法规制。指出刑法应介入家庭自治权,但应坚持以儿童成长利益最大化原则为判断标准、坚守以宪法为指导、罪刑法定原则、犯罪构成理论以及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立场和原则,并对家长滥用惩戒权可能触犯的罪名(虐待罪、侮辱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的具体适用进行了探讨,同时指出对家长惩戒权滥用行为进行刑罚裁量时,应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儿童成长利益最大化原则以及恢复性司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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