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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因素对法官的裁决产生了重要影响。在对陕西省近几年209个重刑案件的裁决书为样本进行量化统计的基础上,运用实证分析的研究方法,探究当事人因素对司法裁判的影响规律,并分析这些规律的成因,能够对司法裁判行为进行更加深入的了解。在当代中国的刑事司法领域,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日益为社会各界所诟病。20世纪八十年代,美国法学家唐纳德·布莱克已经注意到社会结构因素对法官裁决的影响,并提出了其著名的法律量理论。他主张在具体的、微观的司法实践活动中对所要处理的案件进行社会结构的分析。研究案件的社会结构对司法裁决的影响,必须有一套科学的统计方法。通过分析白建军教授研究刑罚定量分析时的方法,借鉴胡昌明博士“刑罚强度”概念,结合重刑案件的审判实际,以有期徒刑年为基本单位,根据不同的刑罚种类适用去量纲化的统一标准,赋予可以定量分析的数值,用以衡量每一个刑事被告人受到刑罚处罚的强度。通过统计所搜集的刑事裁决书中当事人的社会结构因素,运用刑罚强度的计算模型,分析被告人的加害动机、性别、年龄、户籍、学历、是否自首等对裁判结果产生的影响,以及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的态度等对裁决的影响。研究发现,案件的社会结构确实影响着法官的裁决。法定的社会结构因素影响规律是:未成年被告人的刑罚强度明显偏低,这与刑法明确保护未成年被告人权益的立法原则是一致的;被告人亲属对被害人以及被害人亲属进行赔偿的,刑罚强度明显偏低。这也与刑法的规定相呼应。非法定的社会结构因素影响规律如下:男性被告人的刑罚强度远远大于女性被告人;青壮年的被告人的刑罚强度高于未成年人和老年人,总体上呈现出一种中间大两头小的趋势;农村户籍的被告人的刑罚强度高于城镇户籍的被告人;平均刑罚强度和被告人受教育程度呈反比例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