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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犯是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其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而构成的犯罪。在刑法学领域中,不作为犯从来都是一个引人注目的问题,但是我国关于不作为犯的理论研究尚不成熟,而此类犯罪又是困扰司法实践的一个疑难问题,为了深化对不作为犯的研究,笔者选择了不作为犯作为硕士论文的题目。同时由于不作为犯牵涉到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较多,如果对其进行系统全面的阐述,远非一篇硕士论文所能承担,故笔者只选择了理论界比较模糊的问题加以探讨。本文除引言外,分为不作为犯的基本问题、不作为犯的义务问题、不作为犯的先行行为以及不作为犯的违法性问题四部分。全文共约 29034 字,其中脚注 2000字。第一部分:不作为犯的基本问题。本章只要讨论了不作为犯的定义、构成条件以及不作为犯的行为性。本章认为,应以立法为依据确定纯正不作为犯的条件,不纯正不作为犯构成条件有四个。对不作为犯行为性的认识,应基于以下两点把握:将行为区别为犯罪论体系上的行为(法规范上的行为)与犯罪论体系以前的人的行为(自然的行为);不作为的行为性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才能体现,只能从社会价值的角度分析。<WP=4>第二部分:不作为犯的义务问题。本章比较分析了形式的作为义务说和实质的作为义务说,认为应当综合实质要素和形式要素,确定义务的来源。在履行义务的可能性的问题上,应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即以行为人本人的能力为基准,结合客观情况,并适当借鉴期待可能性的理论,来确定履行义务的标准。第三部分:不作为犯的先行行为。本章主要论述了先行行为的性质和范围。先行行为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必须是行为人本人的行为,必须具有足以侵害他人法益的危险状态存在。先行行为的范围限于合法行为以及一般违法行为;只可能是作为,不作为不能成立先行行为;并且不必区分有责无责。第四部分:不作为犯的违法性问题。不作为犯的违法性问题,实质上就是不纯正不作为犯的违法性问题。本章中,笔者首先阐明处罚不纯正不作为犯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由于罪刑法定又有明确性的要求,我国实践部门的执法水平还不高,对不纯正不作为犯进行立法上的再明确实有必要。立法者应采用总分结合的方法,将不纯正不作为犯问题在总则和分则中都进行规定,在总则中明确不作为犯的概念的同时,在分则中对几种不纯正不作为犯予以纯正化。